埃瑞克·马斯金:机制设计可解环保难题
拍卖是公共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学家们习惯于用“市场”来解决一切资源配置问题。这种自由放任(laissez-faire)态度的基本理论依据,来自所谓“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即在所有物品都得到定价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市场经济的一般均衡是帕累托有效的——不可能在改进某个人福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福利。
不过,“所有物品都得到定价”意味着不存在显著的外部性,因为外部性本身,正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未得到定价的物品。而一旦承认外部性的存在,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也就不再适用了。因此,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为开端的一种思想流派认为,政府应实施某种机制(例如对污染征税)来矫正市场失灵。
与庇古学派相反,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即便存在外部性,只要经济主体彼此谈判与缔结合约的能力不受限制,帕累托有效的结果仍然能在政府不加干预的情况下获得实现。因为如果一种资源配置是无效的,人们将有激励通过谈判达到帕累托改进。所以,即便市场失灵,自由放任仍然有其根据。
但是,科斯定理立足于这样一个要求,即外部性是可排他的,也就是说,产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可以控制谁受这种外部性影响,谁又不受其影响。纯粹的公共品(public good),即一旦被创造就会被所有人分享的物品,是非排他的外部性的经典例证。例如,环境污染,特别是空气和海洋污染,是不能选择特定影响对象的。因此,污染可被看做是一种公害(public bad),而减少污染则是一种公共品。
不妨假设有许多社区生活在一起,它们都排放污染,并受其影响,但治理污染对单独一个社区而言成本高昂。科斯主义者会期望,如果这些社区通过谈判达成协定,每个社区都承担一定的污染治理,那么减排就会实现。但问题在于,其中任意一个社区都会有动机去搭其他社区的“便车”,不承担成本,却享受其他社区减排的好处。最终的结果是,污染减排协定根本无法达成。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强硬的科斯主义者也应该承认,要达到最优的结果,就需要有外部干预。例如,由政府或某个强制性权威实施某种方法,以决定减排水平。我们把这样的方法称为“机制”(mechanism)。
对此,另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某个城市要减少交通拥堵,有许多手段可以使用,比如让司机支付过路费,或征收汽油税,或补贴公交,或在某些地方直接禁止私人交通工具,或是以上种种方式的组合等。机制设计理论就是要告诉你,怎样的方法才是合适的,以及如何找到这种方法。
设计一种合适的机制有时是非常复杂的。简言之,机制设计首先应明确想达成的目标,然后研究应该运用何种机构或程序来达成这一目标。但人们有时可能并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因此机制设计理论的任务之一,正是发现和定义人们的目标。
而尤为关键的是,机制设计理论认为,只有机制满足了两个条件即“参与约束”(人们自愿参与)和“激励相容约束”(人们自愿付出实现目标的努力)时,目标才能有效地得以实现。
机制设计理论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应用。例如,环境政策、产业政策与税收制度等的设计,东欧转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各国电信频谱的私有化,等等。其中,环境问题由于常常包含了不可排他的外部性,机制设计理论在这一领域尤其适用,有关研究也已经得出了许多有用的结论。
例如,在前述社区环境治理问题中,怎样的外部干预才是有效的呢?最简单的方法是,政府直接要求每个社区实现一定的减排量,即对整个社会是帕累托有效的减排量。另一种类似的方法是,政府对每单位的污染减排给予一定补贴,使帕累托有效得以实现。
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假定政府知道各个社区的偏好,知道什么样的减排水平对整个社会是有效率的。更难解决且更常见的情况是,政府并不知道这些信息。此时,主要又有两种情况:第一,政府不知道各主体的偏好,但每个主体都知道所有主体的偏好,即具有完全信息;第二,政府不知道主体的偏好,而每个主体也都只知道自己的偏好,即不完全信息情形。
我们已经证明,在这两种情况及其他特定假设下,的确存在一定的机制,可以让人们报告自己的真实偏好。例如拟线性效用(此处意味着收入变化不影响公共品需求)条件下著名的“维克瑞-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Vickrey-Clarke-Groves mechanism)。在该机制中,如果某一主体所报告的偏好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最终选择,则它必须缴纳一笔金钱,其数额相当于它给其他主体带来的损失。
当然,理论上也推导出了一些“不可能定理”,即在一定条件下,机制只能是“独裁性的”(即存在这样的主体,无论整体状况如何,该主体所偏好的结果都会被机制所选择)。
在实际的环境政策制定中,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或许还要更为复杂。
政府环境政策的主要约束对象是企业与公众,两者的需求各不相同。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政府不能强迫它们做不愿做的事情,因此只能通过设计激励机制来鼓励环境保护。另外,我们很难知道企业从一种技术转向另一种技术需要花费多大成本,所以也需要通过机制设计来发现这个成本。人们可能担心企业是否会为申请政府经费而延迟计划内的技术更新。只要机制设计得足够好,这样的问题也是可以避免的。
在公众方面,未知因素在于人们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消费,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前所述,这需要机制设计理论的指导。例如,可以根据人们对税收政策的反应来衡量其环保意愿。
环境保护需要全世界的集体行动。人们已经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但仍然困难重重。例如,在国家水平上,由于并不存在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执行机构,“搭便车”行为也就更加难以避免。
全球环境保护的第一步,应该是设计符合各国需求的国际公约,让每个国家都从中有所得。例如,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或技术转移,或其他它们需要的东西。任何违反承诺的国家将会失去公约所带来的种种好处,公约的约束力就来自于此。
当然,发展中国家总是会担心环保阻碍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肯定是昂贵的,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但如果不及时面对气候变化的挑战,长期中的经济发展就会受损,甚至无从谈起,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缔结全球性环保公约的过程必然会很困难,但这件事情是如此重要,我相信,人们将发挥出充分的创造力,从而实现目标。至于现有的《京都议定书》,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看,它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却是朝向正确方向的一步,未来将能做得更好。其改进需要加大温室气体减排的力度,并扩大参与范围,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
拍卖是公共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我和另外两名学者为英国政府设计了通过拍卖计划来分配减排激励资金的计划,以帮助英国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要求。
当时,英国政府拿出5亿美元作为对企业的激励,而我和同事的任务就是在5亿美元的预算投资之下,最大化减排成果。我们建议采用拍卖方式,企业以减排量作价,竞拍政府的投资。最终,有几十家企业通过拍卖得到了政府的激励资金,也兑现了各自承诺的减排份额。英国的这一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各国提供一点借鉴。
作者埃瑞克·马斯金(Eric S. Maskin)为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教授,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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