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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水污染要从公共政策制定抓起

更新时间:2009-08-21 16:01 来源:资源网 作者: 叶建青 阅读:1406 网友评论0

山东省政府日前颁布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看了这则新闻,笔者感觉到,农村的水污染问题是得到了充分的认识的。我们知道,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大多数地方政府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积弊。而现在,城市的污水、工业的废水,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势头加剧,农村饮用水安全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山东省颁布实施了专门针对农村水源安全的公共政策。据相关的报道,这不仅填补了我国没有省级层面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也预示着我国水资源治理的已开始向农村延伸。

其实,经济越发展,水污染也是在跟进的。一个事实是,造成农村水污染加剧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近年来农村集镇人口集中,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集镇,外来人口迅速增加,但与城市相比,农村人口聚居点往往缺少合理的规划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生活污水几乎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在乡镇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不见减少的同时,某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工厂也开始向农村转移,加剧了农村的污染。随着农村养殖业的规模化,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有些养殖场直接把污水甚至畜禽粪便直接排入河中,造成河流富营养化,也加剧了水质恶化。农村许多人环保意识不强,生活垃圾常随意倒在河边或沟渠里,有些人甚至把畜禽尸体直接扔入河中。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加剧了农村河流水污染的程度。

农村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很大方面。农村的水污染,解决难度是很大的。农村河流面广量大,治理农村水污染是摆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这个难题,我们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因为农村河流水质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民的脱贫致富和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也直接关系到农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且,河流四通八达,农村水污染问题不解决好,城市河流的水质最终也好不到哪里去。因此,在城市水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农村的水污染问题。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因为饮水资源遭到严重污染而导致的各种惨剧,让人触目惊心,胆战心惊。譬如,浙江坞里村因水污染变成癌症村,在这个不到2000人的村庄里,几年间先后有70多人死于癌症,其中最年轻的只有25岁;重庆铜梁县西泉镇2年内40人死于癌症;内蒙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后朱堡村近200名村民染上了病:头痛、恶心、胃痛、腹痛,不思饮食;还有最近发生的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已造成615名儿童血铅超标,其中166名儿童中、重度铅中毒。

笔者认为,解决农村水污染要从公共政策制定抓起。近年来,各地的水污染事件接二连三:太湖、巢湖、滇池先后爆发蓝藻污染,江苏沭阳因上游水污染导致数十万人断水,安徽、甘肃、陕西、河南、内蒙古、河北等许多省区的若干市的江河湖泊受到重度污染,不但直接损害了成千上万人的生活和健康、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公众的长远利益,使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公众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环境问题不是道德话语权,而是财产和健康。据相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两千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约占3%,特大案件约占1%。可由于“起诉难、举证难、鉴定评估难、找鉴定单位难、因果关系认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等“七大难题”,环境维权诉讼举步维艰。最有环境保护热情也最能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的公众和污染受害者难以参与对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结果只剩下环保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最终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按下葫芦飘起瓢”。

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这可以说,为环保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矗“干净的水属于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管这事,不能让违法者继续猖狂下去。”是故,67.5%的公众就希望,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让包括公众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按照法律的框架去博弈。这既能补充行政监管乏力,也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资本相结合的特殊利益。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构和个别公民先后开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贵尝试。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范某非法销售加工石油制品,损害国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一案,当地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有关专家称此为“处理的一个较好的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实,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环保公益诉讼仍然未能成为环保维权的主要救济途径和有效司法手段。

令人鼓舞的是,国家已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上了议事日程。《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就透露: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此,公益诉讼能否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实现率先突破,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对侵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并在以后的《环境保护法》修定中作出相关补充;取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真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共同担当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责任,就将是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生力军。

建设部《村庄人居环境现状与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建设部组织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9省43县74个村庄进行入村入户调查,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另据统计,全国农村每年有超过2500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水塘,造成水污染,影响村民居住环境,威胁村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牲畜乱跑、粪便遍地、污水横流的现象到处可见,尤其是雨天,雨水、污水与牲畜粪便、垃圾混合混溶,无处下脚。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村容整洁目标的必然要求。兴建人工湿地,是治理、解决农村水污染问题的好办法。 

其实,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外国人工湿地建设的相关经验。1974年, 西德首次建造人工湿地,用来处理废水。1996年9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四次国际研讨会,标志着人工湿地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新型废水处理技术已经正式进入水污染控制领域,发达国家开始广泛采用人工湿地来处理污水。美国现有1万多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丹麦现有800多座,处理的废水除了生活污水之外,还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沥液、炼油厂的废水等等,此外,还能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在这方面,我国也有很多好例子。1990年7月,深圳在宝安县百泥坑村南500米处建起我国第一个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白泥坑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占地面积189亩,日处理废水量3100立方米。1999年,成都市在府南河边上建成一个由人工湿地打造出来的生态公园--活水公园,种植有芦苇、水葫芦、睡莲等,府南河的劣五类河水经过人工湿地一级一级的净化之后,最后变得清澈无比,流入了儿童嬉水乐园,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小朋友前来嬉戏,活水公园已经成为成都市民休闲、游玩的好地方。江苏省盐城市的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利用沿海滩涂,种植了3.4万亩芦苇,用造纸废水灌溉,茂密的芦苇荡变成了鸟类的乐园,吸引了大量丹顶鹤等鸟类栖息,而造纸废水也实现了资源化,每年收割的芦苇又成为了造纸原料,真正实现了“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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