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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动车排污条例将实施

更新时间:2010-08-30 11:4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阅读:585 网友评论0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新《条例》)实施在即,多项制度将涉及广东上千万车主的切身利益,南方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详解机动车注册、过户、送检、限行和处罚措施等新规。

背景

珠三角氮氧化物污染超过1/3来自机动车

南方日报:珠三角大气污染备受民众关注。此次《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是否与此有关?

省环保厅负责人:是的。目前广东机动车保有量增加迅速,从1999年的870多万辆增加到2009年底的1738万辆,居全国首位,并且还在以较快速度增长。这些机动车排放加剧了空气污染。据统计,目前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对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贡献率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已经超过1/3,已成为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南方日报:此次修订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省环保厅负责人:新《条例》要总结原《条例》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将近年来的一些成功做法以及管理上迫切需要的原则和模式纳入法规中,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力度,提高有效性。

新规

立法确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

南方日报:《条例》修订后,与以前有何不同?

省环保厅负责人:新《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新车登记及在用车过户制度、在用车检查和维护制度(I/M制度)、油气回收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联动执法等,并提出限行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机动车排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入了新阶段,其中,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在全国是率先以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方式确立的。

南方日报:人们关心新《条例》的执行力度,比如是否增加了处罚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人:新《条例》增加了一些处罚规定。比如:“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新建加油站、新建或在用油气罐没有执行相关油气回收制度的,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

同时,新《条例》也增大了部分处罚力度。比如对超标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责任,由罚款改为公安机关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予以返还,其目的在于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对机动车进行维护。

提醒

超标车上路将暂扣行驶证

省环保厅负责人提醒车主:在用车要定期检测排气污染

南方日报:新《条例》实施后,您提醒车主注意什么?

省环保厅负责人:广大车主应尽快熟悉新《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珠三角地区将提前执行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未达标车辆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包括跨省)迁入的也应遵守当地标准。所以说,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和办理在用车过户手续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达标。

爱车要贴环保标志

省环保厅负责人: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同,不同车辆贴上不同颜色的标签。国外研究表明,占机动车总数20%的高污染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量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60%—80%,所以,控制管理高污染车型成为治理机动车污染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鼓励使用低排放、低污染车辆,有效控制高排放机动车污染,广东从2009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限行,改善空气质量

省环保厅负责人:新《条例》赋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限行方面的某些权限。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占20%左右的高污染车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削减和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放总量,以腾出环境容量,改善局部空气质量。

禁止高排放车登记过户

省环保厅负责人:广东省将提前执行国家下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新车准入的环保门槛。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针对近年来有些人先到外市甚至外省购买高排放车、再过户到本市、本省的现象,新《条例》规定:“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用车要定期送检

省环保厅负责人:在用车强制检查和维护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的制度,对治理在用车排气排放效果突出。新《条例》要求,机动车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逾期未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检测排放超标,但未予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维修合格后立即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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