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谋对策积极应对 控制新增POPs污染面临挑战
我国政府于2001年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十年来我国POPs污染防治和履约工作成绩斐然,实现了阶段性履约目标,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们不仅要解决长期污染积累的问题,还要应对新的国际形势所带来的新增列POPs问题的挑战。那么,公约新POPs增列情况如何?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我国还将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下一步将如何应对?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机构并采访了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胡建信教授。
公约新POPs增列情况如何?
公约限控物质清单是开放式的,按照公约第8条规定,任一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旨在将某一化学品列入公约控制名单的提案,提案化学品如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即可被增列到公约受控名单。
2009年5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同意将十氯酮、五氯苯、α-六六六、β-六六六、林丹、六溴联苯、商用五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等9种化学品列入公约。2011年5月,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同意将硫丹列入公约。由此,公约控制的化学品由过去的12种增加到22种。
此外,六溴环十二烷已于2011年通过公约下设的POPs审查委员会的最后一道审查程序,预计将于2013年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审议并增列。此外,目前还有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氯化萘、六氯丁二烯等4种化学品在接受公约审查委员会审查。
据介绍,虽然一种化学品从被提名、通过审查到增列入公约并要求开展控制需要约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一旦该化学品通过审查委员会关于其POPs特性的审查,就意味着它是POPs,不管对它的后续评估和审议结果如何,都将对其生产和使用带来巨大影响,国际社会必将会对其采取各种限制生产、使用、排放的措施。
我国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牵头部门,十分重视新增POPs对我国履约的影响,自2005年起就在新增POPs的调查研究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我国对外谈判和对内采取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据了解,2009年以前,环境保护部就已经组织开展了十氯酮、五氯苯等新增9种物质的调查和研究,基本确定这几种物质中,只有六六六、林丹、五氯苯、商用五溴二苯醚、商用六溴二苯醚以及PFOS/PFOSF曾经有过或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
调查显示,六六六、林丹这两种杀虫剂物质在我国已禁用多年,已无生产和大量使用,基本确定我国没有登记在用的林丹,原有产品已不在有效登记状态,未发现其生产、销售及库存,相关替代品市场已经十分成熟,禁用后不会给生产厂家、经销商、农民带来严重影响;五氯苯曾经作为杀虫剂使用过,已停止生产,目前该物质仅存在于生产五氯硝基苯所产生的杂质;商用五溴和八溴二苯醚曾被用于电子产品中,现在已停产,可能存在于在用或已废弃的电子垃圾中;仅有PFOS/PFOSF目前还有生产,且使用涉及纺织、电镀、消防等多个行业,虽然近年来通过不断的调查和对其危害的宣传,其产量呈下降趋势,生产企业也在逐渐减少,但削减和淘汰PFOS/PFOSF还将会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较大影响,需进一步明确其生产量、使用领域、进出口量及可能的替代品/替代技术现状。为此,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PFOS/PFOSF在电镀和纺织行业应用情况的调查,进一步掌握了这两个领域PFOS/PFOSF的具体用量和限控PFOS/PFOSF在这两个领域可能的应对措施。
另外,面对硫丹、短链氯化石蜡(SCCP)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等新物质的不断被提名,环境保护部还陆续组织开展了硫丹环境风险评估、SCCP典型区域生态风险评估以及这两种化学品在我国的生产、使用、替代、进出口等情况调查。
可以说,这些工作的开展,基本摸清了我国新增POPs的家底,不仅为公约审查提供了信息,也为国家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更好履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我国面临哪些压力和挑战?
作为一个化学品生产大国,不断增列的公约受控名单,不可避免地会给我国的履约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挑战。那么,我国现有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如何?我们将面临哪些压力和挑战?
对此,胡建信教授认为,我国新增POPs相关研究基础薄弱,履约技术支持能力亟待提高。虽然近年我国开展了不少有关POPs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但针对新增POPs的研究活动十分有限。
从监测体系来看,我国现有POPs监测体系还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对新增POPs污染控制的需求。如服装生产行业基本很难检测判定其采用的织物处理剂是否含PFOS,而质检部门也无法准确认定进出口产品中是否含PFOS、多溴联苯醚等化学品。
胡建信教授还指出,我国履行公约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建立。新增POPs目前未列入我国任何化学品管理名录,我国缺少一部针对工业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问题的综合性环境管理基本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条例,这导致我国在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管理、控制重大化学品危险源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另外,目前大部分PFOS、硫丹和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消费企业对于这些物质将面临控制的信息才刚刚掌握,尚无力投入其替代品和技术的开发。而且国际资金对中国的资助力度又十分有限,为此,新增POPs的替代技术的开发以及未来开展削减、控制和淘汰行动将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如何进一步应对挑战?
作为一个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高度负责的政府,面对这样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对此,胡建信教授建议,一要早谋对策,降低履约成本。及早掌握新增POPs生产和消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限制新增POPs的生产和应用,避免不必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研发、推广替代技术。二要尽早为新增POPs控制管理做好准备,建议国家在财政预算中考虑履行POPs公约的专项配套资金(或基金)。三要建立和完善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现有化学物质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有毒化学品排放与转移登记、公共知情与参与、重大环境事故防范与应急等为基本制度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从根本上预先控制新POPs和其他化学品带来的环境和健康危害。四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新增POPs既带来技术挑战又带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五要加强对新POPs控制技术和控制对策的研究。加大新增POPs基础研究投入,深入认识我国POPs污染特征,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替代技术研究,推动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商业化进程。此外,还应尽快完善我国POPs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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