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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347亿开启污泥市场

更新时间:2012-05-08 07:2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阅读:1448 网友评论0

污水与污泥是一对长期处于厚此薄彼关系中的“双生子”。

“污泥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病原体和细菌,目前没有得到妥善处置。90%的污泥流出污水厂后被随意弃置,二次污染形势严峻。”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不难看出,污泥处理处置一直处在“边缘”,原因就在于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少、政策不明晰、责任主体不明确、意识落后等。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为2500万吨/年,折合为干泥518.13万吨/年。另外,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拟新增污水处理及相关投资额约4300亿元,其中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投资347亿元。

尽管国家已经开始出钱出力。然而,这与国际发展水平差距甚大。

不过,他也表示,政府对污泥投资额的不足将会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涌入。“十二五”期间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资会成为主流,因此这将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投资拉动时代。

“十二五”347亿开启污泥市场

《21世纪》:相比“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置处理预期投资量相比,“十二五”规划预期略有增加,为347亿。目前污泥处置和规划资金缺口还有多大呢?

傅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投资中都长期忽略了污泥问题,未处理的污泥量达到80%。而国家的投资的重点还是放在了污水之上,而非污泥之上,所以资金缺口非常大。以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污泥处理处置投资约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50%-70%,有的国家和地区该项投资甚至可以达到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1.7倍。

而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方面的投资要达到347亿元。该项投资只有“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规模投资(4300亿元)的8.1%,与国际趋势相差甚远。

《21世纪》:就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污泥处理资金的筹措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和日本为首的政府主导运作,二是以英国为首的完全市场化机制的运作。而我国在污泥处理处置资金筹措方面不够明晰,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哪里?

傅涛:从“十一五”发展来看,国家投资重心还在污水处理。不过日益突出的污泥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

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投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政府直接投资比例将逐步下降,这主要由于政府清理“城投债”,转移支付的减少。因此“十二五”期间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资将会成为主流,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投资拉动时代。大量的资金会通过资本市场进入到污泥处理市场,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和PE、VC的股权融资。不过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污泥投资还处在波动期。

《21世纪》:全国污泥处理项目和投资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等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还是很滞后。在现有的政策短缺和投资偏好影响下,应该怎样突破不平衡?

傅涛:其实,污泥问题突出与否,也反映了污水处理的状况。由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和江苏等地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高、污泥项目运营的利益相对较高、污水处理厂集中以及产生的污泥量大,因此自然投资需求也较大。相比而言,由于很多欠发达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并没有很好的规范运营,产生的污泥量也较少,因此所需对污泥的投资也较少。

要突破不平衡需要一个阶段。欠发达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起来了,污泥产生了,并且随着污水收费的提高和污水监管的提高,相应的污泥投资也会加码跟上。

《21世纪》:目前污泥处理处置一般采取什么样的商业模式?

傅涛: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商业模式: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工程提供模式;二是政府采购服务模式。但是我国现阶段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工程提供模式为主。

目前政府采购服务模式还没有真正流行起来。这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污水处理厂?)和明晰的付费模式。很多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只能申请到工程费用,而很难申请到服务费用。但我认为政府采购服务模式将是一个未来的发展趋势。因为相比采购服务模式,工程提供模式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将不堪重负。

责任主体不明为最大障碍

《21世纪》:污水处理厂和政府的责任主体的不明晰,导致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出现什么问题?

傅涛: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究竟是污水处理厂还是政府呢?这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却急需明确的问题。

明确责任主体之所以重要,这关系到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合同甲方和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付费主体的确定。任何一个服务,如果甲方不明确,行业的发展就难以维系——不明确的责任主体导致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明确,也就不清楚污泥处理处置的付费主体,因而投资的积极性可能就会受到打击。

我认为需要明确一点,城镇污水厂所产生污泥的“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最终付费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

《21世纪》:目前监管污泥处理的情况怎么样?是否处理后的污泥真正是“无害化”和“资源化”了?

傅涛:现在来看,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比较清晰,地方已不可能再出现多重管理的情况。目前,地方监管责权是谁管污水处理厂谁就是污泥处理的监管部门。当然不同地方分管部门可能不一致,有的地方归属于环保局,有的地方则归属于水务局。

但是由于污泥市场的不成熟、政策的不完善、资金缺口较大等原因,污泥的“资源化”处置规模还比较小。就污泥处理的“无害化”而言,目前尚不好做出清晰的评价。不过,一些地方存在监管疏漏,再加上政府重视程度并不高,离真正的“无害化”还有一段距离。

技术路径尚未清晰

《21世纪》:根据过往经验,干化焚烧、压氧消化建材利用、好氧发酵土地利用为三条不同的污泥处理路线,各自优势在哪?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路线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傅涛:评价污泥处置方式的优劣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因为不仅要考虑污泥所产生的城市具体自然条件和经济能力,还需要从生态环境层面和跨城市的区域层面来系统考虑。比如在一些西部农业较发达的二三线城市,采取好氧发酵最终将污泥转化为肥料就较新建焚烧厂用以焚烧发电优势更大。

目前,由市政公用或水务部门所作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沿袭了一种“先处理再处置”的思路,即从处理层面考虑的多,从处置层面考虑的少。现在一般政府习惯性的思路为先完成污泥的处理环节,再寻求污泥处置的出路。然而如果寻求不到污泥处置的出路,或者污泥处置的思路不能被环境标准所接受,前面所进行的污泥处理环节就可能是无用功。

《21世纪》: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你认为我国应该走怎样的污泥处理处置路线?

傅涛:一般而言,处置环节决定处理环节。同时,由不同的处置方式和其所限定的处理环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污泥处理处置的综合成本。由于我国每个城市特定的条件不同,其中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环境接纳能力不同,因此污泥的处置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从这个角度来看,污泥处置方式的确定需要因地制宜,而不能“一刀切”。

为了实现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发布污泥处置方式的约束性法规和标准,而且这些法规和标准需要根据环境条件的转变而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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