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定价难在哪
5月9日,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7人有期徒刑4年到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刑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自然之友代理律师曾祥斌说,在刑事诉讼外,去年9月,著名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及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污染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一个月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作为国内首例由草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进入庭前证据交换,原被告各自展示证据,但面对诸多难点案件进展艰难。
最新进展
完成庭前证据交换
自然之友媒体联络人郭京慧告诉记者,该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在原告及法院的监督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并由第三方机构对消除污染损害的措施进行依法评估,向社会公开信息;判令被告在原告和法院的共同监管下,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案在5月23日上午开始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持续至25日的晚间9点半结束。原告与被告各自展示证据,就科学评估被告污染企业关于后期铬渣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方案,铬渣和水污染治理、土壤生态恢复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初步发表质证意见。”郭京慧说。
今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中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次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的实践,或对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案件难点
调查取证困难
一个参与了该案件的环保人士告诉记者,“案件很胶着!”
曾祥斌也证实了这种“很胶着”状态,他认为大部分原因是来源于“调查取证困难、污染数据单薄”。
之前,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律师曾告诉记者,“诉讼前想和企业沟通,陆良化工实业的法人代表徐建根很痛快地答应了,但他本人却一直称没有时间见面。”三次预约未果,自然之友公益律师团、工作人员等决定自行实地走访铬渣堆放地。
正当他们拍完照片留证,准备开车掉头离开的时候,一辆轿车横在路中间,挡住了他们的去路。几个自称是陆良化工实业保卫科的人从车上下来,没说什么话,就抢走了调查人员的相机和录音笔,还报警称自然之友来厂偷铬渣。
在律师们报警警察赶到现场调解后,保卫人员仍然拒绝交还相机和录音笔,几经协商,当律师们拿回相机和录音笔时,发现照片和录音都已被删掉。
污染数据缺失
“当地环保局提供的企业污染环境数据单薄,还有很多相互矛盾之处,比如产生的50吨铬渣就‘不见了’。”曾祥斌说。
“当地环保局给我们提供了一大箱子的材料,但能作为核心证据的污染数据只有几页,绝大部分材料是红头文件和会议决议。尤其是在案件被全国关注后,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每次开会都有会议记录和决议。”曾祥斌有些无奈地说。
为科学评估被告关于后期铬渣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方案,扬州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张键是该案件的专家证人。他告诉记者,根据现有的数据难以判断污染情况以及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已完全消除。
“企业需要把所有环境检测报告拿出来,比如企业周边环境的本底值数据,包括水、土壤等。”张键说,被告在法庭上进行证据交换时称铬渣污染已消除完毕。“但这样的说法必须有可信的证据支持。比如由哪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在哪些采样点,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采样,检测到的地下水和土壤等污染浓度值低于环境背景值……但现在没有这样的证据。”
据张键介绍,按照规定,企业要出资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来做污染环境风险评估、评价报告。至今为止,企业还没有做这份报告。因此,难以认定企业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赔偿额。
评估费用难以承受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其中一项是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曾祥斌认为,污染范围、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由具备评估能力和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巨额评估费成为横在公益诉讼面前的“一道坎”。
记者了解到,自然之友曾向一家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机构提出过鉴定请求,对方提出报价700万元人民币。在2011年,自然之友全年总支出不过500万元,这个报价完全超过了自然之友的承受能力。
不过,张键认为,“这个报价并不算高”。由于当地各种环境数据的缺失,评估单位需要对地下水和土壤等做大量取样、检测、与环境背景值对比鉴定,进行铬渣环境风险评估、评价等工作,“工作量太大了”。
“如果当地有一整套完整的环境数据,有关评估机构根据数据或稍作现场检测,就可判断出污染范围、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这样,评估费也可大幅度降低了。”曾祥斌说。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一个多学科、综合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国内既具备评估能力,又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到现在为止,自然之友还没有找到一家既有评估能力、鉴定资质,费用又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机构。自然之友呼吁具备评估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能够出于公益的考虑,减免部分费用。
专家建议
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
为督促铬渣污染事件的尽快解决,去年9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对曲靖市实行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曲靖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直至该市完成处置非法倾倒的铬渣和被污染土壤。
“所有的建设项目环评被暂停审批,当地政府非常着急,想尽快解决污染事件,甚至出现当地政府帮着企业跟国家要铬渣污染治理经费的情况。”曾祥斌说。
据悉,自2006年以来,国家拨出巨资专门处置遗留铬渣,要求2010年前完成遗留铬渣的处置问题并开展含铬土壤的修复工作。
“其实,我们从不同的渠道得知,在过去,陆良公司已经从国家那里拿到了数千万的铬渣治理经费,但这些治理的钱都花在哪里了?”曾祥斌质疑道。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会长吴明钰说,一些企业把国家处置铬渣下拨的专款移作它用,而后寻找各种理由作借口,搪塞推诿,造成了遗留铬渣处置完不成的局面。
“现在的情况是,被告把自己造成的铬渣污染作为理由跟国家要治理经费,而且不处理的铬渣越多,可能要到的治理费用也越多。”曾祥斌说,他们正在考虑向国家提交一份铬渣污染处理资金使用的政策建议,避免企业污染,环境受损;企业套利,国家掏钱的尴尬局面。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真正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提出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曾祥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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