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往饮用水源倒垃圾最高罚20万
更新时间:2012-12-07 13:09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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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获悉,省政府近日修改了《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倾倒垃圾等破坏环境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罚款达20万元。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此次修改多达10余处。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而此前的规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对于“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加大了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规定是: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最高处罚标准是: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也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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