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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泄漏事件:如果道歉有用,要警察干嘛?

更新时间:2013-01-08 08:33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阅读:806 网友评论0

针对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瞒报事故,长治市市长终于道歉了。1月7日,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发生后,企业上报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吨,因此,当地政府判断事故只是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能有效处置,不会形成大事故,当地政府虽采取积极措施,也取得明显效果,但未按上报要求、程序及时上报山西省政府。张市长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当地政府对环保污染认识不够,警惕不高,对污染物进入浊漳河造成的污染认识不足,对此表示道歉.终于等来了长治市官方的道歉。十多年前有一部台湾偶像剧叫《流星花园》,不妨套用里面的一句台词,“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道歉可以有,但问责不可缺。我们需要的是严格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不仅是口头道歉。

就在市长道歉的前一天,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事实上,按2012年《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法规规定2小时上报,却没有上报,这就是违法,违法就必须受到追究。而且还造成下游邯郸市区上百万人口处于断水、抢购的恐慌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更没有不追责的理由。况且《条例》规定得明白——— 即便“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也应该在2小时内向省里报告,这不是“认识不够”就能搪塞的。“认识不够”就应该从最坏处着想,把险情及时上报,才能最大限度化解危机,这才是对人民的生命负责。《条例》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法定主体就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要依法问责,当然是追究长治市人民政府没有尽到法定报告的责任,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到发生事故的天脊煤化工集团身上,一码归一码。长治的张市长称“当地政府对环保污染认识不够”,但市长本身就是市政府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不是理应对政府行为负责的吗?

针对山西省连续发生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瞒报案,新华时评称“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瞒报就是犯罪,问责不应止步于党内警告、免去职务的党政纪律处理,而是应对涉及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参与乃至一手组织瞒报的官员的渎职犯罪。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2小时就应该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恐慌当中,晋冀豫三省的水安全受到威胁,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

希望山西官方能践行对瞒报“零容忍”的承诺,彻底查清长治苯胺瞒报事件;更期待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追究事件中相关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严厉问责,问责绝不能止步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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