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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出台环境基本法推动法律生态化

更新时间:2013-01-11 08:3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杨朝霞 阅读:555 网友评论0

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内,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统领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处于基础地位,能发挥统领性、纲领性、指导性作用的法律。

法律生态化,是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当代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以维护环境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体系进行改造的趋势和过程。

我国当前最重要、最迫切、也是最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是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借鉴美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上确认生态文明和环境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成果丰硕,但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有必要出台环境基本法,推动法律生态化。

出台环境基本法的必要性

从体系组成上看,环境基本法缺失,环境资源立法群龙无首、体系凌乱、各自为阵。所谓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内,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统领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处于基础地位,能发挥统领性、纲领性、指导性作用的法律。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主体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等单项法一样,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且其法律规定在许多方面已落后于有关单项法,无法作为基本法(母法)对单项法进行统领和指导,以至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各说各话、相互冲突的地方比比皆是。

从结构比例上看,环境资源立法偏轻偏重并存,缺乏整体观和协调观。这主要体现为“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城市,轻农村”等。譬如,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为污染防治法,对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问题规定很少。再如,现行土地管理法只重视耕地保护,不重视湿地等生态用地的保护,不惜利用“占补平衡”牺牲林地、草地、湿地等来填补被征占的耕地,以至于将“土地保护法”沦落为“耕地保护法”。

从目的任务上看,环境资源立法的终极目的之一是维护人体健康,但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对于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譬如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宁的环境、美丽的景观等,对于早已摆脱了贫困而追求高品质生活质量的现代人而言显得日益重要。然而,现行环境立法并没有确认这种环境利益,也没有赋予公众维护这种利益的权利。突出表现在,环境民事责任仍聚焦于因污染和破坏对人身和财产所生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或忽视恢复环境原状、生态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不能对环境利益进行直接和彻底的保护。立法尚停留于保护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传统立法思维,没有赋予环境利益和公众参与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在整体上未能树立一种高屋建瓴的科学理念,缺乏顶层的设计和宏观的规划,亟待革新。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方略,应站在生态文明的高度,出台环境基本法,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的改造。

法律生态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生态化,是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当代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以维护环境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体系进行改造的趋势和过程。实施法律生态化,最基本的要求是,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产品保护两大立法理念。

所谓生态系统管理,是指在对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过程加以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性的管理策略,以恢复或维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法律生态化就是要求我们对生态系统中各成分间的相互作用和各种生态过程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按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再生性原则、循环性原则、平衡性原则、多样性原则等生态系统管理的准则,科学制定政策和法律,合理选择体制和机制,搞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所谓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服务功能,如调节气候、纳污净化、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和景观审美等。生态产品的实质即环境利益。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等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需求,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景观等生态产品的环境利益方面的需求。树立生态产品保护的立法理念,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环境权。

法律生态化的具体措施

第一,摒弃只注重污染防治的小环保观,确立系统、平等关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大环保观。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出台环境基本法。从域外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和实施大量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基础上,纷纷制定了高位阶的可统领各单项法的环境基本法。如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于1967年和1972年分别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1993年又将这两部法整合修改为环境基本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基本健全了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之后,在2002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

第二,健全和完善由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为三大基干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在污染防治法方面,主要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加强机动车船的污染防治等。在资源保护法方面,主要是制定优势矿产资源法,加强对稀土等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改土地管理法,对耕地、林地、湿地和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一体化的保护等。在生态保护法方面,立法工作亟待加强,主要是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荒漠化防治法、生态补偿条例、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森林法和草原法,强化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定等。

第三,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改造,使其与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一起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并不仅仅指在形式上规定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款,而是要求其立法不仅能遵循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准则,而且能切实确认和保护环境权益。譬如,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直接确认环境利益为环境犯罪的客体,就是生态化十分成功的典型例子。

立法确认生态文明和环境权

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千头万绪,切忌不分主次、不分先后,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定要找到破解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瓶颈的突破口。我国当前最重要、最迫切、也是最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是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借鉴美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上确认生态文明和环境权。所谓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等对良好环境质量这种生态产品所享有的权利。换言之,对良好环境质量这种生态产品所蕴含的环境利益的权利化即环境权。

其一是将生态文明和环境权入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修改宪法,将最新的政策和主张写入宪法,无疑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突破口,对于完善一国立法体系具有事半功倍、纲举目张的作用。为此,建议将宪法第26条由“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改为“国家推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公民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其二是将生态文明和环境权写入环境基本法。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第1条由“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第6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良好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影响行为和寻求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三是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譬如,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等法律,颁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等,以全面加强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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