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污染”呼唤看得见的责任
在多种污染源作用下,我国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且污染速度快。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地下水质监测中,“较差—极差”水质比例55%,并且与一年前比15.2%的监测点水质在变差。地下水污染导致癌症高发甚至牛羊绝育的报道,在诸多地区出现。
地下水污染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一方面,与地表水、空气、废物等环境要素相比,地下水深藏地下数百米至数千米,看不见摸不着。污水排入地下后,谁也不知道它的流向、流速、影响范围及污染程度。同时,更重要的是,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责任在现行法律和管理中难以体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忧心冲冲地指出,地下水污染的三种类型“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高压深井排放”中,见诸法律并被禁止的只有第一种排污方式;《水污染防治法》只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在地表水资源不足,且部分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地下水曾被认为是清洁稳定水源。目前,全国超过六成的城市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在水资源紧缺的北方地区,工农业生产生活对地下水的依赖程度更高。由于地下水更新和自净非常缓慢,污染后又面临棘手的技术难题和巨额的治理成本,一旦彻底失去地下水,“地球上最后一滴水,将会是人类的眼泪”就绝非悚然听闻。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对“看不见的污染”高度重视,健全法律法规,厘清部门权限,让管理地下水的责任清晰可见。从
法律层面堵塞漏洞。与国外相比,我国地下水管理落后大约10到20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对地下水的保护覆盖了从地下水的开采到使用、分配、处理以及回灌的全过程。欧盟则在2007年颁布地下水源保护准则,对农药及化肥的用量的极限值做出了规定。当下,我国亟待为地下水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依法规范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架起打击违规排污的高压线。
从管理层面厘清权责。目前,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缺乏有效协调。需要尽快改变这种“九龙治水”局面,统一归口环保部门负责,避免互相推诿,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在环保部门尚未独立,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与地方政府考核指标挂钩,防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从公开层面强化监督。按环保部等部门制定的规划,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但倘若监控数据只是环保部门内部掌握,不仅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能纵容“环保部门通知暗访”的猫鼠合谋。正如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建议,“应该像公布PM2.5一样公开各种监测数据”,只有加强信息公开,才能将社会监督落到实处,倒逼地下水污染治理快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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