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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袭来,应急预案能否应急?

更新时间:2013-10-29 15:54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阅读:894 网友评论0

雾霾不时围城,空气污染加剧,引发市民担心。近日,东北、华北等城市出台有关雾霾的应急预案,区域联防协作机制已经启动。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呼吸系统疾病人数增加,人们对空气污染关注程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北方进入采暖季节,治污行动将面临更大挑战。

“应急预案”能应哪些急?

“汽车只占20%,即使车不上路,也解决不了问题,不过小学生不用上课挺好!各地联动或许能减缓北京的空气污染,不过还要看成效。”北京市民马燕说。

环保部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全国74个城市有70个出现污染天气,15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为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华北多个城市出台《应急预案》,并且启动联防联控机制。

在北京,如遇“红色预警日”,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有关企业停产等“六停”措施。河北、天津等地区也出台了类似措施。

但记者获悉,目前的应急措施,与民众期待“缓解污染”的目标可能相差较大。专家表示,有关应急预案只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减缓重污染恶化”的短期应急举措,并非雾霾治理的长远解决方案。

不少人担心,如果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新的不便。日前,哈尔滨市遭遇重度雾霾天气,全市中小学停课。当地一些市民反映,接到通知时,孩子们已经到学校上课。

北京的单双号限行措施也引起部分市民担心。“在预测未来3天持续出现‘严重污染’时才会启动,限行信息将通过多种渠道提前发布。”北京市环保局进行解释时坦言:“天气预报很困难,大气预报建立在气象预报的基础上,可能会更加困难。”

“控制雾霾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如此困难的预测,今后落实情况如何,恐怕还要打个问号。”北京市民马燕说。

污染源不控制,限行难以奏效

调查显示,机动车、燃煤、扬尘是当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三大重要污染源。

此番应急方案,机动车总量控制成为重要一环。如北京提出今后遇上空气重度污染时,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到2017年,机动车总量控制在600万辆内;又如山西省提出在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不过,专家认为,除了机动车污染等因素之外,工业产能对空气污染的贡献率可能更大,大气污染治理实质上是能源结构的改革,应急预案只能解决一部分污染问题。

“从总体上看,大气污染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污染问题也要同时治理,不能仅仅是应急措施。”武汉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传江说。

日前,环保部与京津冀等六省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且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等六方面任务。

据环保部统计,第三季度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62.5%,全国74城市中污染最重的前10位城市,有七个位于河北省,此外还有济南、天津和郑州。调查发现,上述城市分布着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大量工业企业。

据分析,京津冀区域燃煤总量一年超过3.5亿吨,尽管北京占比不足7%,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每平方公里8.5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倍。

专家指出,防治大气污染不能仅仅依赖限行、收拥堵费等措施,如果周边污染源控制不住,一阵风就会吹过来。如北京、太原等城市,皆三面环山,就像“簸箕”一样容易接受污染物排放的影响。

是被雾霾窒息,还是止息雾霾?

记者采访发现,当前的环境承载与污染排放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原因也十分复杂。

专家认为,只有重塑公民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以及完善环保监督和惩罚机制,才能改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主观无意识及行为不自觉。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在越来越多的环保污染事件中,缺乏环保意识的公众既是环境受害者,又是环境加害者。不仅对雾霾危害的认知和主动防范显得漠然,而且不愿意停止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

在许多城市,常住人口纪录不断刷新。例如北京,人口数量年均增加60万,能源消费不断飙升,污染排放更加集中,日复一日,势必加剧雾霾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中国传统‘天人合一’价值观和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这些年经济发展过程中被一些人遗忘了。”文军说,必须提高公民在环保事务中的参与度,鼓励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定义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修改因限制条件太多,诉讼主体范围看似扩大实则可能收窄,将会影响公众在环保事务上的参与度。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理事李波等认为,加大对环境施害者的惩罚,不仅要对环境污染直接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且要健全相关公益诉讼制度,建议适度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组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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