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利于环保的规定还是要趁早
历经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新修订的《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认为,从1994年至今,武汉市经历禁鞭、限鞭再到禁鞭的过程,每次变化都是根据现实,实事求是地反映百姓呼声。(12月10日《楚天都市报》)
有了这样的一个规定,武汉市的7大中心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由得想说,这个规定出台的时机选得真好。试想,如果没有发生持续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制定颁布“禁鞭”的规定,恐怕会多费许多的口舌。看来,“吃一堑长一智”,“事后诸葛亮”式的沉痛反思,终于战胜了支持燃放爆竹的顽固想法。
不可否认,节庆时刻燃放烟花爆竹的确是一种传统,其中包含着太多人的美好记忆,而通过立法的现代社会方式来限制和禁止,同样是另外的一种文明办法。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与现代文明的做法,把可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讨论,一度演变成社会热议的公共话题。时下,肆虐的雾霾充当起了冷面的裁判者,为“禁鞭”规定的出台创造了绝佳的机遇。
很显然,出台类似“禁鞭”这样有利于环保的规定,制定者不能脱离民意和社会关切的基础,否则,不论限制还是禁止,就得不到民众发自内心的支持。然而,一些于公于私都是好事的公共性政策法规,为什么不能更早一点制定呢?好比张爱玲说的那样,“出名要趁早呀!来得太晚的话,快乐也不那么痛快。”非得要等到社会大众饱受了雾霾蹂躏之后,才开始痛定思痛,即便祭出了许多更加严厉的规则,也总是给人一种为时偏晚的感觉。
其实,就像“禁鞭”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没有制定过,而是此后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执行,一旦遇到了部分民众反对,只好再次解禁。明明是一项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好处的规定,之所以一变再变,来回折腾,或许的确与大众的社会情绪反弹有关,实际上,主要还是因为,那种看起来是根据社会大众的切身感受而制定的法规,由于实施起来不够坚定,常常让人产生错觉,认为这样的规定有选择的空间,从而误导了公众的感受。
另外,即使是其他的一些具有刚性要求的环保政策,又执行得怎么样呢?比如,收取空气排污费的法律,执行了这么多年,效果如何,看看不期而至的雾霾也就可想而知了。由此可见,不要在公众利益受到了普遍影响而形成共识之后,重新出台新规定,或者加大执行的力度,诸如此类的做法,只能说明以前的政策法规前瞻性不够,在为过往的一些失误做补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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