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境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农工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三)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五)督导考核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
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四、预警与应急
(一)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
区域一:石家庄(含辛集)、保定(含定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市;
区域三: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
(二)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
1.城市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未来1日将发生200<AQI<500时,发布该市蓝色(Ⅳ级)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该市黄色(Ⅲ级)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该市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该市红色(Ⅰ级)预警。
2.区域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该区域城市发布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该区域城市发布红色(Ⅰ级)预警。
3.全省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全省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全省红色(Ⅰ级)预警。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2.预警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或降级通知的设区市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可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启动。
城市预警时,设区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Ⅱ级)预警时,该区域内设区市启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Ⅰ级)预警时,该区域内设区市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全省橙色(Ⅱ级)预警时,各设区市启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
全省红色(Ⅰ级)预警时,各设区市启动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进入全省或区域应急响应状态时,省内或区域内各设区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分级应急响应措施与部门联动措施两大类。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部门联动措施指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状态下联合采取的措施。
(1)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2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3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地点。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在中午12点到下午4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低减排30%;限制未安装脱硝设施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2)部门联动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时,相关设区市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启动专项实施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组织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区域内其他市、县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省监察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依法追究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织各市、县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按照环保设施是否齐全的“区别对待”原则,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县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适当增加急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省气象局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与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电力减排以及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指导各市、县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的原则下,制定“一厂一策”能源优化方案。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县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公众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省质监局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组织落实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落实本公司节能减排与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五)信息报送与发布。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设区市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设区市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向相邻省(区、市)通报。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总结评估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河北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附则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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