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2倍以上纳入“超标即应急”
山东省环保厅1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按照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数字化的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措施 ,是倒逼污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据悉,2013年9月1日起,《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火电、钢铁、建材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6项标准在山东省内开始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省环保厅给予有关企业半年治理期限。今后,省环保厅将根据新标准限值和《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2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环保部门将严格按新标准依法行政。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超标排污的项目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具备合法手续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环保核查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新标准限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同时,要求各市加强对企业落实新标准限值的执法监督力度,并将工作情况于每月报送省环保厅污防处。对各地执行新标准和依法行政情况,省环保厅将组织现场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生产工艺特殊或承担重大民生工程的超标排 污企业,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 、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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