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不是新名词
3月20日,深圳启动史上最严环境监管执法。市人居委联合公安局发布《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意见》,标志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生效,深圳将用最严格的执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碧水蓝天。同时,还公布深圳首宗“污染环境罪”宣判结果。一时间,“污染环境罪”成为市民关注的新名词。有人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甚是好奇。有人唏嘘,“终于动真格了。”其实,跟外扫垃圾、随地扔垃圾被罚款一样,“污染环境罪”并不是一项新罪行,法律法规早有之,只是落地有点儿迟。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污染环境罪”自此正式出现在刑法中。
然而,雷声大、雨点小,16年来,环境罪行泛滥,但刑诉比例极低。公安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刑法修改后,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只有10件左右。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仍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定罪量刑标准也亟待明确。直到去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14条 标准,给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底气,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
当下,每天看PM 2.5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蓝天白云甚至也被视为中国梦,污染环境罪怎么看都显得来得太迟。好在终究还是来了,良法之治重在实施,在各省市纷纷爆出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后,希望不是一场跟风的作秀,而是真正向环境污染宣战,用法律武器守护好一方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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