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不容乐观
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区污染严重
(一)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南方土壤污染的生态风险高于北方。北方地区,如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土高原区、甘新区和东北等农业区土壤环境质量良好,粮食安全性较高。由于有色金属矿分布密集,土壤自然本底重金属含量较高,西南碳酸盐岩地区、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广。以大型重污染企业、工业企业遗弃污染地、各类废弃物堆放场、大型采矿区以及工业园区污染为中心,存在着若干土壤污染严重的局域点。
(二)耕地正成为土壤污染的重灾区,呈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其接纳和自然净化能力已接近或超出极限
综合农业部2002年、2003年、2004年、2011年四次调查,总调查面积4382.44万亩,超标面积446.79万亩,总超标率为10.2%,其中镉污染最为普遍,其次是砷、汞,再次是铜、铅。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我国中东部农耕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适宜进行农作物安全种植的一类和二类土壤占87.8%,三类和超三类土壤约12.1%,约1.2亿亩土壤存在潜在的生态风险,不适宜进行农作物安全种植。
(三)全国大中城市土壤普遍存在汞、镉、硒、铅、铬、砷、镍、锑、锌等污染,复合污染严重,生态风险值得关注
城市工业区污染企业搬迁、采矿区残渣不合理堆放等引发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其中汞、镉已达中等污染程度,最高值高达15.4毫克/千克和90.9毫克/千克。污染面积超过100平方千米的城市有上海、沈阳、昆明、贵阳、太原、西安、长沙、武汉和广州。
(四)土壤污染类型以无机型污染为主,有机型污染次之,复合污染型比重较小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监测,2012年监测农田区点位超标率为17.4%。其中主要无机物污染点位超标率为镉7.5%、镍4.7%、砷2.3%、汞2.3%;主要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为滴滴涕2.0%、六六六0.9%。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呈转移扩散之势,出现了由工业向农业扩散、城区向农村蔓延、地表向地下渗透、上游向下游转移、水土污染向食物链延伸的趋势,逐渐积累的污染导致环境事件的频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
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关于土壤保护仅有一些零星规定,而且条款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细则缺乏、难操作。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未考虑土壤种类和母质复杂性,就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总量为基础。缺乏居住、工业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依据标准,缺乏居住、农田、采矿用地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二)监测水平滞后、调查精度不高
部分地区缺乏监测的仪器和人员配置,基本农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监测站点布置过少、监测项目少、监测数据流通信息不畅、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不足等多方面问题。目前,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区域性土壤调查采样密度为1点/平方千米,每4平方千米获取的样品组合后进行分析,只有局部有加密采样。所获得的土壤重金属数据虽然从宏观上获得了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概貌,但由于采样密度较小,难以精确圈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分布范围,不足以精确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强度。
(三)标准体系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看,不同用途土壤的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的控制要求均不同,相应的修复标准和治理措施也大相径庭。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仅有笼统的土壤概念,现行的土壤污染分类、治理标准体系均不完善,尤其是缺乏污染修复以及环境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致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缺乏依据和指导。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是针对农用地土壤镉、镍、砷、铜、汞、锌、铬、铅等重金属和少量有机污染物,不仅缺乏针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标准,而且缺少其他严重影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指标如锑、钨、锡等元素与大量的有机污染物指标。此外,也未建立用于污染土壤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的土壤环境质量指示值或指导值,缺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控制修复技术的相关标准。
(四)修复技术不成熟
现有的污染修复技术大多还处于实验阶段,有些只适用于实验室的小规模实验,与工程的实际推广尚有一定的差距。其中,物理治理方法花费巨大,化学修复方法容易引起土壤质量下降,生物修复方法耗时太长。修复污染物种类单一,修复效率低,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无法满足成因复杂、元素物理化学性质差异大的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的复合污染的现状。而且,现有修复技术成本较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五)防治资金短缺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量很大。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场地,由于其大多数位置偏远,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性不高,中央资金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土壤治理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加上一些企业由于年代久远,企业改制、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工农关系等历史问题十分复杂,搬迁及治理费用高,就业安置补偿难度很大。
对策建议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唯有净土,才有洁食,才可安居。当前,必须要采取系统措施,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好土壤环境质量。
一转变发展理念,加强源头控制
转变GDP至上的发展理念,突出生态文明权重,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工业污染源头治理。严格项目准入,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改造环保设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对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对超排偷排企业,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查处。建立打击非法开采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矿山整合力度,进行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便于矿业废渣、废水集中排放、集中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对土壤的污染。加快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建设,对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因机动车尾气超标带来的大气沉降污染。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
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立法中注意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还要注意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城乡结合部及工矿企业周边重污染耕地,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要求,按照土地变更有关标准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由政府收储后治理,提取一部分用于土地治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企业污染成本,畅通污染受害者诉求渠道。加强土壤环境应急和执法能力建设。
健全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标准和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的指标。完善土壤污染评价标准、风险评估和土壤污染修复等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动态化管理,以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在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还应注意与食品卫生标准的衔接。
三完善体制机制
改变土壤污染防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局面。理顺环保、国土、农业、粮食、发改委等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建立国土、农业和环保等部门联动机制,解决多头管理、信息不通、底数不清等问题。完善跨区域、全流域的水土治理机制。统筹推进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进行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费改革、污染责任险等环境经济政策改革试点。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对做出历史性贡献的老工业基地加大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污染粮食定点收购、限定用途、定向销售价差及费用补偿机制。
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
目前环保部、国土部、农业部等都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调查工作,但在调查范围、对象、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各有异同,可能导致调查结果差异和部分重复调查。因此,必须整合现有环保、国土、农业、卫生、粮食等部门监测网络,建立长期有效的土壤质量监测机制,构建国家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周期性监测土地质量变化状况,预测变化趋势,及时发出土地质量恶化警示。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例行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站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对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科学化、精确化、差别化的管理和监测。
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开展更加周密的调查,在土壤污染严重地区进行详细尺度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开展矿山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评价,覆盖我国基本农田区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进行基本农田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种植环境适宜性评估,对重点区域蔬菜基地土壤环境安全性划分及长期定位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控。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级,以便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治理修复。
五实施分类防治,开展土壤修复
根据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等具体情况实施分区指导、分区防控。以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实行土壤环境分级认定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土壤认证。
根据受污染的程度分级防治。对于严重污染的农田进行封闭,治理达标后再使用,或者将农田用地改为建筑用地。对于轻度污染的农田可以种植一些不易吸收重金属、POPs的粮食,或者改为种植经济作物。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目前还没有受到污染的土壤保护上,尽快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制定“以奖促保”政策,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应加大资金奖励和技术支持力度。
六加强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性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体系,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成立专项进行攻关。开展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规范,加强土壤重金属残留与农作物相关性研究,研发推广污染快速检测、修复、治理等关键、可行的技术和设备。本着“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推广污染耕地治理经济技术可行的农艺措施,选育抗性强的农作物品种(如抗镉稻米的选育),研究可推广的综合治理技术,切断食物链,从根本上防治镉等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转移到人体。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搭建技术平台,进行相关重点技术培训。
七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企业也应是补偿主体之一,负担相应的治理费用。同时,要根据实际,明确补偿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不同污染区域补偿标准,推动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迅速有效开展。土壤污染成因复杂,不同地区污染程度不一,加之治理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单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够,地方政府也不可能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治理污染的土壤。因此,必须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探索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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