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治污亟需配套法律补位
全国范围来看,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不久前联合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4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据统计,我国耕地面积不足全世界一成,却使用了全世界近四成的化肥;我国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同时,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其中在大城市、工矿区周边情况相当严重。毋庸置疑,即便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最终数据还未公布,但我们已经深深感受到了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已经触目惊心。
防治土壤污染,是一项基础性、复杂性工程,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配套资金支持。当前,在我国的土地污染防治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缺少一套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导致在立法层面和实践环节都存在许多缺陷。虽然,我国在《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土壤污染做出一些粗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
比如,美国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专门成立了土壤保护局,并在1935年通过了《土壤保护法》。随后几十年里,美国又专门制定了《超级基金法》、《棕色地块法》等,这些法律对于预防土壤污染和恢复受污土壤的生产能力,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比如,澳大利益是个干旱国家,在上世纪中期也面临着土地盐碱化、水蚀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澳大利亚专门制定了《海洋和淹没土地法》、《国家拨款(自然保育、土壤保育)法》等法律,形成了一整套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有效改良了澳大利亚的草原和土地。
反观我国,在土壤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法律规定上,大多都采用诸如“改良土地”、“保护和提高地力”等概括性的语言,对于如何保护土地、如何改良土壤等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和完善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在现实执法中存在职责不明晰的现象,容易出现推诿扯皮或争相管理的情形。而且,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对于治污不力的行为没有给予相应处罚。
鉴于此,当前最为需要的就是让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不要让法律在此出现缺位现象。在这方面,就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细化土壤保护范围,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机制,探索建立一整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必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社会公民监督权和知情权,从而督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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