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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承认草甘膦污染案将对公司营运产生影响

更新时间:2014-07-21 07: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阅读:1037 网友评论0

经过近24小时激战,草甘膦行业的特大污染案终于完成了公开审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将择日宣判。面对种种不利事实,涉案方新安股份(600596)建德化工二厂终于开始低头。  

建德化工二厂被诉在储运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过程中涉嫌污染环境,此前新安股份一直坚称公司不会受到牵连,并于去年12月公告称,此案为相关人员的个人行为,目前公司未受相关司法机关调查,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也无其他人员被涉案调查。但是,经过此番庭审,新安股份的态度开始改变,并向市场警示风险,称本案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7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始审理“建德化工二厂在储运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中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该案涉及到3家被告单位和9名自然人,庭审从17日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18日凌晨00:30分,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9日上午9时,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并持续至当日下午5时才最终宣布结束,此次审理持续了近24小时。  

在庭审过程中,建德化工二厂称,工厂多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研发出以草甘膦母液综合利用生产磷酸盐混合液后,再定向转化生产磷酸盐系列产品。建德化工二厂称,磷酸盐混合液是草甘膦母液经化学反应后而成,是生产磷酸盐产品的中间体,与草甘膦母液有本质区别,是有价值的,不是废物,更不是危险废物。  

不过,上述说法只是建德化工二厂一面之词。证券时报记者在庭审现场发现,接受审判的多位涉案人员称,在草甘膦行业,磷酸盐混合液和草甘膦母液虽有区别,但二者没有明确划分,且通常将二者均视为草甘膦母液。最重要的是,建德化工二厂所谓的“磷酸盐混合液是有价值的,不是危险废物”很难自圆其说。多位涉案当事人承认,在案发前,建德化工二者一直将磷酸盐混合液当着危险废物在处理。  

公诉方指出,如果磷酸盐混合液是有价值的物品,为何在2012年期间,建德化工二厂还愿意自己倒贴2000元/吨,让绍兴的一家环保处理公司拉走处理。贴钱卖出有价值的物品?  

若建德化工二厂一直愿意花费2000元/吨代价,处理自己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也就不会发生这次重大污染案件。为了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处置费用,建德化工二厂自去年5月以来,以每吨580元左右的价格,与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宏安运输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9700吨磷酸盐混合液《租赁运输协议》,而上荣圣化工和宏安公司,却将上述磷酸盐混合液,或直接偷排京杭大运河,或运至江西进行填埋处理,直至案发才得以制止。  

在庭审时,建德化工二厂称,工厂并无参与和指使荣圣化工和宏安公司向运河中偷排和倾倒磷酸盐混合液。但是,涉案当事人指出,在处理磷酸盐混合液过程中,建德化工二厂确实没有参与,但一直清楚那些废物到底是怎样被处理掉的。  

公诉方指出,以极低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意味着新安股份实际上促使和认可本案另外2家涉案单位荣圣化工、宏安货运及个人,以就地填埋、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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