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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环保腐败背后的治理悖论

更新时间:2014-07-28 11:39 来源: 作者: 阅读:659 网友评论0

      2012-2014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究竟环保部门哪些工作环节易滋生“权力寻租”呢?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7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09年,就有媒体专题报道指出,“随着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提升,权力凸显,环保系统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新领域,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来自广东的环保系统受贿案件也非孤例,相关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8年6月,22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有487人被立案查处,且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媒体所列举的环保部门权力寻租大致可分为几类: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而行贿,为减免行政处罚,顺利通过年审行贿,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而行贿。就此可见,无论是在环评还是在行政处罚上,乃至项目审批上,环保部门都享有着可被用来寻租的权力,其对应的显然是未被严格约束的环保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所由何来?答案并不复杂,如由环保部门垄断的封闭化的环评程序,模糊化的处理与惩戒标准,等等。但如果抛开这些技术层面的失范,环保领域的腐败,在根本上仍应归咎于环保部门权力与环保公众权利生长的失衡。
 
    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端,往往是公众监督权利的式微。环保权力同样如此,当环保的监督、标准、环评都被集中于缺乏外部参与的环保部门手中,民众在监督上困难重重,举报上有心无力,环评上民意难入,如此封闭化的环保权力配置状态,环保部门所存在的寻租空间就可见一斑。加上信息公开机制未能落实,民众在环保事务上缺乏必要的参与渠道,诉求难以上达,事后监督上的尴尬,也会大大降低环保腐败的“东窗事发”风险。如此一来,环保腐败几乎就是必然。
 
 
    环保腐败发生率的提升,与环保部门扩权的步伐几乎同节奏出现,其背后所凸显的某种并不少见的治理悖论,更需被正视。面对严峻的环保形势,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规格,这并无问题。但扩权的同时,如果不能辅以精细化的权力约束规则,则很可能背道而驰。事实上,类似的治理思路并不新鲜,往往谈到某个治理难题,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几乎成了“万金油式”的应对之道,但对增加的权力该如何被关进笼子,以保障扩大的权力完全服膺于治理的需求,却往往被忽视。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来,扩权的步伐往往先于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得一部分权力处于真空之中,也就是只注重增加权力,却把约束权力所对应的标准抛在了一边;二来,过度迷恋增加部门权力来提升治理效率,这种方式要想见效所需具备的前提是,增加的权力是被制衡的。就拿环保治理来说,它固然需要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威严与规格,但之于环保,公众的参与权利的保障,并以此来监督环保部门的权力,更不可少。所谓环保腐败,就发轫于两者失衡的裂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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