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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有毒污泥作农用肥最高可罚款5万元

更新时间:2014-08-13 08:49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阅读:766 网友评论0

8月11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修改二稿中,最大的特征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减,并且处罚的情形细则也有所增加。并且新增条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

严控高污

市区已建重污项目该搬则搬

修改二稿中第四十四条为新增条款,当中明确,广东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严格控制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此外,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燃煤电站,应当建设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措施。

按日加罚

责令改正第二天起就“受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按日加罚”被认为是最大的“杀手锏”,对环境违法行为具备较大的威慑力。修改二稿中将原本逾期则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明确为:“第九十五条按日加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修改二稿中还明确提出了“代履行”的概念,即排污者被责令限期履行消除污染的义务后,若“排污者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排污者承担。”

建筑施工

建筑物料垃圾应密闭运送

修改二稿中增加了“违法使用污水、污泥法律责任”和“建筑施工污染法律责任”,前者拟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或者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的,由农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方面,修改二稿列出施工工地三种未达到要求的情况,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及时处理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或者抛掷、扬撒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等等。

如何提意见

邮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邮箱:xzfgc@gdrd.cn

传真:020-3786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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