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将对工地扬尘征收排污费
更新时间:2014-08-25 22:42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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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两市开展试点。《办法》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都列为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对象,扬尘排污费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交纳,环保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办法》还对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申报与核定及征收管理等予以明确。
据悉,宿迁市正在研究制定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对空气污染的“元凶”之一 ——扬尘污染开征排污费,利用价格杠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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