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借鉴《环境保护法》修订经验,进一步突出重点,进行了再次修改,努力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长效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修改了什么?针对一系列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
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如何出炉的?您认为修改得怎么样?
柴发合:2006年,我们开始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现行大气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1月,经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修订建议稿,重点就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总体来看,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紧密围绕“改善质量、保障健康,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多源监管、全程控制,多措并举、综合防治”的原则进行修改的。
针对现行大气法存在的管控污染因子较为单一、缺乏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与管理脱节、缺乏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以及对环境违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突出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于改善我国面临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重污染天气应对”两章,为什么要增加这两章?
柴发合: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
现行大气法与治理日益严重的重污染天气不相适应,对当前灰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没有相关的应对要求。因此,急需在法律中增加专章,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征求意见稿设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本地污染来源特征,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积极配合限产、停产等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有何区别?
柴发合:现行大气法中“未达标区和两控区实行总量控制”与“全国范围总量控制”的客观形势需要已不相适应。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同时执行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相关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的基本规则,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申请方式、审批过程,将实施范围从总量控制区扩大到全国,并将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记者: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专设一章规定各类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柴发合:针对当前我国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征求意见稿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将燃煤、机动车、废气、扬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专门一章。
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
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面,规定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增加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措施;建立了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环保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设计缺陷导致排放超标需要召回;明确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参照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
在油品质量方面,明确禁止向车辆销售供非道路机械使用的普通柴油等劣质燃料,对其他移动污染源相关机油、油品添加剂等的环保要求也做了规定。
针对我国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对其防治工作分门别类进行了规定:遵循分类施治的理念,强化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将扬尘分为建筑扬尘、交通扬尘、裸地扬尘和料堆扬尘四类,分别设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建筑扬尘设计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提交保证金”等制度,并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有何突破性规定?
柴发合:2012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117.6万吨、1234.3万吨和2337.8万吨,其中工业排放分别占了90.9%、83.4%和70.9%。因此,对工业过程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需加强管理。
工业排放除了工艺过程中的有组织排放外,还有相当部分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高度在人类密集活动区域,容易危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同时,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各种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也会危害动植物的健康生长。针对无组织排放源,环保部门应实施精细化管理,解决其根本问题。
记者: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指什么?为什么如此规定?
柴发合:征求意见稿本着“全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燃煤、工业、移动源及扬尘等四种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外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治理进行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使本法的可操作性更强,具体包括臭氧层保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恶臭防治、油烟控制、露天焚烧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殡葬业和祭祀污染防治、农牧业大气污染控制、干洗和维修业污染防治及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等。这些内容的增加,既体现了近年来对大气污染认识的进步,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记者:整体上,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修改建议?
柴发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总体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的需求,但尚需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第一,政府应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鼓励并引导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
第二,应倡导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同,鼓励温室气体减排,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应当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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