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政府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环保部门承担什么样的“指导监督”职责?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环保部门首先应当监督、保证有公开义务的企业严格公开环境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这里的“应公开尽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公开主体上讲,按照《办法》,有公开义务的企业都应该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公开的主体,环保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确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从公开内容上讲,按照《办法》,分为强制公开内容和鼓励公开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了强制公开内容,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公开内容。企业公开的某些环境信息很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甚至造成公众不安和社会失稳,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有据。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的公开内容进行监督。
打开山西省环保厅的网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栏目就放在首页最醒目的位置。
“山西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这部分信息的公开发布需要经过政府的核实、审查;另一部分是企业自行公开的环境信息,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审查。”山西省环保厅副总工程师杜斌介绍说。
在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门口,一个不断变换数字的显示屏格外引人注目,这是公司设立的环境监测实时数据显示屏。
“监测污染数据并公开的工作极为繁琐,但意义很大。”邸向东对这项工作的感触很深,他是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兼调度主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主要由他负责。
对于日常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邸向东表示,一部分是上传数据到河北省环保厅网站,另一部分则是在厂区门口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所有的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由于数据使用无线传输,难免会有数据丢失现象,因此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补充。
企业公开信息法律效力如何?
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中,如果数据超标,其法律效力如何?环保部门对这部分数据,是罚还是不罚?
对此,杜斌表示:“一般来说,企业公布的数据为小时均值,而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日均值,数据量和对数据的要求都不一样,另外,监测数据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而企业自行公开的数据信息并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其法律效力有限,也无法成为执法的可靠依据。”
在环保部门引导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另外一大难点是企业环境信息的来源问题。
企业的数据是自行监测,还是请第三方监测?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自身的监测能力建设,没有监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不具备化验条件,企业是否具备自行监测的能力是个大问题。
企业不公开信息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而《办法》第十六条则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在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可按日处罚的条款:“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保障数据真实有效?邸向东表示,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由第三方完成。公司所在地的栾城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有资质,监测出的数据有法律效力,每周出具监测报告发布到网上,每季度委托河北省监测站进行季度核查。对于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工作,由河北省环保厅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企业不会擅自改动。
而山东省青岛市自今年9月起施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则规定,擅自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将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怎样有序参与?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将企业环境信息挂在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公众参与,只有把公众监督工作做好了,才能推动环保事业向前走,光靠环保部门是管不过来的,发动大家力量反而是好事儿。”杜斌坦言。
环保部门对于公众意见的反馈,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后,来自公众的,不管是来信、来电还是网络等渠道的反馈,环保部门都会按照信访的流程一一处理。”杜斌说。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则对这一流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许多企业不愿意公开环境信息的畏难情绪,邸向东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企业自身能够做好治污工作,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标准范围内,环境信息的公示对企业来说有利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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