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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需赔1.6亿环境修复费

更新时间:2015-01-04 09: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435 网友评论0

备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近日正式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2012年~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今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年~5年。一个月后,泰州市中院经过公开审理,对6家企业追加了亿元高额索赔。

二审中上诉企业普遍提出,目前被污染的河水已经恢复为Ⅲ类,不需要修复。而泰州环保联合会和支持起诉的检方则认为,被倾倒入长江内河的危险废物数量十分巨大,危险废物含有的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不能以长江具有的自我修复功能、现有水质的达标来否定损害后果的存在。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判决书要求,6企业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时,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果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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