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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庸医治罗锅

更新时间:2015-01-30 09: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贺震 阅读:2935 网友评论0

曾听过一则庸医治罗锅的笑话。庸医医治罗锅时,拿两块木板夹住罗锅硬踩,结果罗锅踩直了,人也治死了。家属不干,医生还振振有词:我只说包治罗锅,没说死不死啊。  

由这则笑话联想到环境保护,有些人看到APEC会议期间空气环境不错,就说,雾霾不是能治好吗,就是不想治。这其实是犯了庸医治罗锅的毛病。为办好重要国际会议,一段时间里采取强力管控措施,临时限产停产一些企业,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这只是权宜之计。常态下也这么干,肯定不行。众多工厂、企业长期停产限产,又如何保就业、保稳定、保发展?  

治理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污染,同时又不停滞经济发展,才是符合科学发展与现实要求的硬道理。江苏省高院前不久对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便体现了这一思想。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是只作简单、机械的维持,而是对肇事企业赔偿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作了调整。在笔者看来,这一改变远比天价赔偿的数额更具新意和深意,也更具有标本式的里程碑意义。  

二审判决第三项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赔偿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第四项规定,如常隆公司等6家涉案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曾有人产生疑问:如此巨额赔偿,企业能不能及时支付?也有人担心,化工企业是泰兴的支柱产业,这6家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和就业大户,支付如此巨额赔偿,会不会使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因此破产倒闭?并且,会不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群众就业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疑问和担心,二审判决没有回避,而是致力于推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环境风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担任主审的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曾当庭与企业探讨通过技术改造延长产业链,对副产酸进行消化、循环利用的问题。在第二次开庭之前,他和审判员又亲临案发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在技术改造方面作出的努力,召开庭前会议,与企业共商守法生产、合法经营之计。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不仅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提高判决书有效执行的可能性,而且体现了判决对涉案企业的引导作用。  

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保护环境,不仅是惩治违法行为,让污染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也要考虑怎样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就泰州公益诉讼案来说,推动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使企业充分利用和消化副产酸,避免生产旺季副产酸涨库影响生产时的非法倾倒行为,是预防此类问题的最好办法。  

这起诉讼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痛定思痛,投入500万元购入一套盐酸深度解析装置。这一装置能对生产农化产品产生的废酸进行循环再利用,成为其他农化产品的原料。装置上线运营后,将循环利用大部分废酸。即使在生产旺季,只需将未用完的少量废酸储存即可,无需因涨库无法处理而烦恼。  

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去解决。理性判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找到平衡点,在满足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诉求的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大部分环境违法企业,要鼓励其进行技术改造,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罚得倾家荡产甚至关闭之类的绝杀技,只能对那些过剩产能企业、使用淘汰工艺企业、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企业祭起。否则,环境公益诉讼像庸医治罗锅那样,岂不糟糕?  

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权益。公共权益既包括环境权益,也包括其他权益。通过公正司法,使公共权益最大化,才是公益诉讼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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