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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河北法治十大案件:滦县利用油泥炼油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15-02-12 21:38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阅读:981 网友评论0

小厂子利用油泥炼油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8日期间,梁某(男,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出自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的油泥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利(男,我省滦县人)、杨某文(男,我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杨某利、杨某文利用油泥在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西宝利达砖厂内炼油,经对该炼油厂内所剩油泥和炼制所产生的油渣子进行称重,杨某利、杨某文、梁某非法处置油泥至少为124.06吨。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8日期间,申某(男,我省唐山市丰润区人)在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西利用油泥炼油,其所购进油泥部分来自辽河油田环保工程公司,根据申某所提供的油泥称重显示,其非法购进油泥至少为215.36吨。申某在没有任何手续且明知耿某(在逃)也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购进的油泥储存于炼油厂,经过磅为27.5吨。

2014年1月20日,滦县公安局将以上两起案件立案侦查。在两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该局环安大队民警辗转河北沧州,辽宁盘锦、营口等地,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为查清污染物油泥的来源地,民警先后9次奔赴盘锦市调查取证。此案的破获,填补了全国此类型案件的空白,为今后侦办利用油泥从事非法炼油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2014年12月24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利、杨某文、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12月25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申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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