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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管严查大气污染 含露天烧烤等八类行为

更新时间:2015-03-10 20: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阅读:933 网友评论0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城管局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重点查处八类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八类行为有:查处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查处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查处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查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查处道路保洁扬尘的行为。

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按照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执行。

依法采取停业、关闭措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查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进行限期治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

从严处罚不配合检查行为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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