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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

更新时间:2015-03-25 09:03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阅读:1473 网友评论0

作为城市居民,对“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不会陌生。细心的你会发现,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之外,收费明细中有一项是“水资源费”。那么,这是个什么费用呢?其用途是什么?为什么要交纳呢?

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它属于政府非税收收入,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据记者了解,我国各地水资源费收取并不统一,北京市是每立方米人民币1.57元,杭州市现在调至每立方米人民币0.2元(以前是0.08元)。目前,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代收,然后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那么,水资源费用途是什么呢?根据前述条例第36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那么,谁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呢?

我国《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水法》第32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如此看来,由终端用水户——城市居民交纳的水资源费的最终用途更加清晰了,即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用来对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和重点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监测和治理。就居民个人来讲,交纳水资源费无疑是为饮水安全上了份“保险”。因为原水(取自天然水体或蓄水水体,如河流、湖泊或地下蓄水层等,用作供水水源的水)水质是城市安全供水的前提保障。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我国近年来水源污染状况堪忧,突发水污染事件频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且长期从事水质监测的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我国现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水源水质国家标准。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依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历经3次修订(1988年、1999、2002年)而成。标准发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13年来,该标准一直作为源水水质国家标准使用。其中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5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其中标准项目共计109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简单说,能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原水(给供水企业的原料)至少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即便是这样,仍有达不到标准的原水进入到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这对净水工艺和净水工程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更多的意想不到的成本。严重的造成暂时性城市停水。

记者留意到一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给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82号),函复如下: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城市供水企业(自来水厂/净水公司)按照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流程进行水质净化。世界各国的净水厂也大多采纳这一水净化工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鄂学礼指出,如果水源好,这个工艺是非常有效的,但如果水源不好,这套水净化工艺就难以胜任,因为传统工艺对被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污染的水是无法净化的。

作为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部门,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对此,湖北省武汉市供排水协会秘书长曾卓提出,无论是从质量管理体系的角度还是饮水安全保障的角度,都应该禁止不合格的原水进入到城市供水系统。

据记者了解,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2013年初就提出,要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以加强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城市安全供水的各个环节,为城市安全饮水提供立法保障。但遗憾的是,两年过去了,这个条例还是没有出台。

如果说,地球上的水是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它分布在海洋、冰川、湖泊、沼泽、河流、大气、生物体、土壤和地层中,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和谐共生。那么,我们的水系统、水环境、水供给管理机制和立法体系也应该与之相应,密切协作、默契配合……让我们赖以生息的水资源得到永续利用,让我们的饮水环境更加安全。这是第23届世界水日到来之际,我们最应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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