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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率先试点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更新时间:2015-05-26 07:32 来源:长江商报(武汉) 作者: 阅读:612 网友评论0

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被罚10万元  

本报讯(记者周舜尧)昨日,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汇报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本次会议将对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规定了应建立企业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可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罚措施。这是我省首次就土壤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立法。  

监测并发布土壤环境信息  

吕文艳介绍,目前国家已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同时要求湖北省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为国家层面立法探路。  

草案明确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并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公布污染企业名单。同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调查一次。  

此外,草案规定省政府应该根据土壤环境调查结果结合污染企业名单,确立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单,并推动这些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草案规定,对于已污染的地块,原则上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复。无土地使用权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复责任。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记载企业遵守法规及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的情况,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违规不改可按日连续处罚  

吕文艳介绍,草案借鉴吸收了新环保法中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对于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倾倒重金属等违法排污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对造成土壤污染事件后瞒报或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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