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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四种追责情形

更新时间:2015-06-01 21:39 来源:新浪网 作者: 阅读:3508 网友评论0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15年1月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什么行为属于这里的“弄虚作假”,环保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为了增强本条的实际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详细列出了四种认定情况。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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