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养殖污染监管难不难?
6月15日下午,民情热线记者回访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养猪场时发现,沼气池里有一头死猪,沼气池也在向外排污,污水流进沟渠。
《谁治得了青白江的这家养猪场?》追踪
镇政府表态:污染养猪场30天内搬迁记者回访:已在逐步采取措施
□李艺菲本报记者阮长安刘宇男文/图
6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一养猪场违法排污情况被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曝光后,青白江有关部门当天即表示,立即行动,责令该养猪场停止排污、限期关闭搬迁,并在全区开展专项检查,排查所有养殖场,确保没有污水对外排放。
整治是否取得了效果?“责令停止排污、限期关闭搬迁”进展如何?规模以下养猪场的污染治理到底难不难,有没有根本的解决之道?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对此展开了回访。
记者回访
已采取措施但仍有排污
位于青白江区龙王镇天平堰村养猪场多年违法排污,引起村民多方投诉却始终得不到解决,此事于6月10日经四川日报民情热线以《谁治得了青白江的这家养猪场?》为题进行曝光后,引起了当地的高度重视,青白江区委区政府当天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赶赴现场调查。
据反馈,当天下午6点,龙王镇政府对该养猪场排污口进行了封堵,对以前排放的污染物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并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力争在30日内完成该养猪场的关闭搬迁工作。“目前,村委会准备启动招标程序,对外转让养殖场场地使用权,拟引进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转变经营业态。”天平堰村村委会主任廖礼玉说。
经曝光后的养猪场治污情况是否有好转?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在6月15日下午来到实地回访时,发现已采取措施,化粪池外泄的粪便已被铲走,化粪池缺口有新修补痕迹。但是排污现象依然存在,在最下方沼气池里,排污口处污水和粪便还在往外面沟里排放。
住在养猪场附近的一住户告诉记者:“区、镇、村都来检查过,但养猪场依然还在养猪,也还在向外排污。这几天,拉潲水的车一晚上也没停。苍蝇还是像以前那么多,臭气也没有断过。”
养猪场负责人蒲某也在电话里承认,养猪场目前仍有100多头猪,但表示“污水和粪便都是排进化粪池,对周边影响较小”。
对此,青白江区环保局回复说,作为暂时性措施,蒲某养猪场的废水和猪粪要全部导入化粪池处理,但由于原有3个化粪池已经满了,当地紧急修复了旁边一个废弃化粪池,目前该养猪场的污粪暂时排入第四个化粪池处理。待关闭搬迁后,养猪场要将所有化粪池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调查
散户养殖污染处理到底难不难?
一个违法排污的养猪场,任周围群众长期反映,为何多年治理不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四川是养殖大省,生猪养殖在全国占据重要地位。已有统计资料显示,规模以下养殖场,如果仅仅从数量上而言,已超过规模养殖场,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如何监管规模以下养殖场,青白江有关部门认为目前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导致监管无据,这带来了难以有效监管的尴尬。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近日,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连续接到多位热心读者打来的电话,对散户养殖污染治理提出自己的看法。
6月16日,一位成都市民致电四川日报民情热线称,2007年出台的《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0条的罚则可适用于规模以下养殖污染,对青白江龙王镇天平堰村蒲某养猪场可据此进行罚款。对此,记者求证了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持肯定态度,认为用该管理办法“可以管,可以罚。”
查阅《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据记者现场调查,蒲某养猪场的畜禽粪便排进沟渠污染水体,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危害,应属此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同时,该办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养殖场户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这就意味着《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0条的针对对象,包含了散户。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环保法第49条第3款“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精神,散养农户也不得污染环境。
事实上,成都市环境执法支队在执法中,按照《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已多次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进行过处罚。这名负责人说:“如果蒲某养猪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可依照该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既然成都市有明文规定,为何青白江区环保局不用?民情热线记者就此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求证,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因为《〈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09年已被废除,“能否依据《管理办法》来处罚,我们将再次向成都市环保局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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