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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是重点

更新时间:2015-07-07 13:54 来源:华商报 作者: 阅读:1399 网友评论0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昨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直指环境污染、食药安全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说。

公益诉讼设置诉前程序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改革试点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

《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2年试点期满后完善法律

肖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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