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别作出规定。
今后,检察机关将作为“公益诉讼人”参与环境污染、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将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检将依据《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
根据《方案》,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据介绍,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个人或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或举报相关的案件线索。
此外,《方案》还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问题一: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
《方案》还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问题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方案》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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