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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8-04 08:59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作者: 阅读:1433 网友评论0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坚持价格调节、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扶限并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环境治理目标、经济结构特点、治污成本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立以收促治的长效机制,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改善。  

(一)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  

1.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3.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强化环保计量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全面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自动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催缴等行政措施。规范排污费减免缓行为,任何地方不得违规减免缓缴排污费。要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污资金上可优先安排。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社会监督。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原省经贸委鲁价费发[2003]129号相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鲁价费发〔2006〕262号,鲁价费发〔200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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