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贯彻落实“水十条”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0%,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
《意见》明确,将从10个方面加快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取缔造纸、制革、印染等10类小型工业企业,对造纸、焦化、氮肥等10个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逐一制订治理方案,全面实施清洁化改造。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到2019年,全市所有区县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市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和各区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三是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等适用技术。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2015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九是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每年公布各区县水环境状况,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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