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年起获两级财政补助
如何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又用得好?从惠州市环保局了解到,日前,惠州出台《关于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明年起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对镇(街)级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予以补助,从而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行,保护全市水环境。
三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截至目前,惠州各镇(街)污水处理设施已达55处,但污水处理运营资金缺口大、镇级财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镇(街)一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营。办法出台正是针对全市范围内镇一级(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进行补助。
根据办法,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不同类别、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其中,第一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第二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分别给予1600元的补助;第三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其它类型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人工湿地等,出水达标排放,污泥经无害化处理,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分别给予1400元的补助。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量和化学需氧量削减量须按月核定,以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核校,由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核定为准。
实际处理能力可一票否决补助
办法规定,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当月不予补助。
同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污水处理能力也是发放补助的关键。办法指出,“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当年不予按第一类、第二类进行补助;第三类污水处理设施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40%的,当年不予补助。
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将把通过审核的辖区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补助资金指标将下达至各县(区)财政局,由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管。
办法强调,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新办法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事实上,2013年,惠州已经印发实施《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办法》,新版办法提高了补助标准,享受补助的第二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补助提高300元,第三类提高600元。
惠州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新版办法提高了补助标准,扩大了补贴范围,主要目的是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
此外,惠州还曾出台措施,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投资兴建污水处理设施,新版办法提及的补助资金是否会与“以奖代补”的资金冲突?该负责人表示,“以奖代补”是对新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次性补助,而新版办法是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相应污染减排效益的长期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不会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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