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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赔偿倒逼出绿色发展

更新时间:2015-12-23 10: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770 网友评论0

江苏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有了最新进展。涉案公司之一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截至目前,6家涉案公司中有3家按判决要求履行到位。

这起案件曾因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引发轰动,成为迄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判决,6家公司如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截至2015年12月17日,6家企业共缴纳赔偿款5661万余元,投入技改资金1亿余元。其中,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赔付到位,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和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已完成赔付额的60%,投入技改资金均超过赔偿款的40%。而另外3家公司没有赔偿到60%,具体履行情况是: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3万余元,投入技术改造595万余元;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赔偿102万元,投入技术改造1650万元;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赔偿300万元,投入技术改造2309万余元。

赔偿成技改动力

12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泰州市检察院组织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常隆公司实地视察泰州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常隆公司董事长李明军感慨地说:“企业想做成百年老店,环保必须放在第一。这个案件的发生,对我们是个好事,倒逼我们走绿色发展道路。”

一年前,常隆公司是“天价”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之一,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额达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中,常隆公司被判处的赔偿款最高,达8270万余元。今年一年内,常隆公司分3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万余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又投入4800万余元用于技术改造,这也意味着常隆公司不用再向法院缴纳剩余的40%赔偿款。

一家公司因“前科”被追责

据悉,在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过程中,涉案公司之一的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施美康公司)继续将副产盐酸交给无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

经泰兴市检察院审查发现:2013年5月~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某东、李某(均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每吨倒贴300元的方式,将公司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交给丁某东、李某非法处置。丁某东将其中大部分副产盐酸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今年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施美康公司、被告人王某华(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戴某奇(公司副总经理)提起公诉。11月16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至今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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