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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倾倒危废被判污染环境罪遭罚500万

更新时间:2016-08-16 09:2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阅读:1837 网友评论0

废渣倒河道,上市公司挨罚。事发无锡双象超纤,4吨残渣被认定为危险物,法院判其污染环境罪,二审68天后才披露引质疑。

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A股上市公司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象超纤)私自将工业废渣委托他人处理,后废渣于夜间被倾倒在河道内。

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双象股份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万元。法院认为,双象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该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恶劣。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5月24日终审判决,8月1日即终审判决后68天,双象股份发布公告披露此事。专家表示,上市公司如果出现环保违法被有权机关处罚,应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予以披露。“及时”是指需要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案情起始上市公司废渣偷倒河道内

法院审理查明,双象超纤因长期未及时处置废渣,至2014年6月,堆场内及外面的路面上堆放了大量装满废渣的铁桶。

2014年6月10日,为应对环保部门检查,双象股份超纤部总经理助理李某明知周某无资质处理工业废渣,仍联系其帮忙处理。

周某同意帮忙,并联系、安排两名农用车司机拖运工业废渣,商定运费每车200元。

次日晚上,两名司机开车到双象股份的工业废渣堆场,根据周某指示,将装有工业废渣的铁桶运至无锡市新区鸿运路后中村西亨上队北侧,倾倒在附近的断头河道内。6月12日上午,群众举报,案发。

废渣会不断释放有毒物质

无锡市环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向《法制晚报》记者确认,接到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和处理,并确认双象公司偷偷倾倒的物品具有危害性。

法院审理查明,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将装有工业废渣的铁桶及散落在现场的工业废渣装运至无锡工业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经现场清点、称重,从上述河道内打捞起装有工业废渣的铁桶共99只,重11.074吨,散落在现场的工业废渣重4.373吨,合计15.447吨。

案发当天,无锡市环保局、无锡市新区建设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将废渣采样,之后又到双象公司采样,经检测确认成分相同。

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认定,上述倾倒在河道内的残渣为DMF(二甲基甲酰胺)蒸馏残渣,根据《无锡双象超纤旦聚胺酯短纤维超真皮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审批意见,该残渣为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它属于“其他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郭怀成,向《法制晚报》记者介绍:“DMF蒸馏残渣属于有机物类,对河道的危害性很大。残渣会向水里不断释放有毒物质,而且这类残渣有一个长期释放的过程,无论对人,还是对生态环境,破坏都非常大。国家严厉禁止残渣倾倒河道内。”

郭怀成还表示,这种残渣都不允许和垃圾一起填埋,而是需要特殊的工艺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一审认定污染环境罪

双象股份成立于2002年,系A股中小板上市公司,经营地址在无锡,以生产销售超纤材料、PVC、PU人造革、胶模和塑胶制品等为主营业务。

超纤部总经理助理李某,负责超纤部设备、项目改造、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双象股份建成投产的超纤旦聚胺酯短纤维超真皮革项目中,回收DMF时产生的工业废渣需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固体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经审理,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双象股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毒物质共15.447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李某作为双象公司超纤部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公司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明知周某无资质处理工业废渣,仍雇佣其处理,构成污染环境罪,周某以及两名司机亦构成此罪。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2016年3月10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双象股份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两名司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终审认为原判决无不当

一审宣判后,双象股份上诉。律师的意见是,本案从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仅数小时,且危险废物仅少部分散落在外,案发后双象股份及时处置受污染土壤和污水,防止损害扩大,未造成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应从轻处罚;本案系公司因管理过失,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产生的偶发事件,主观恶性较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象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该公司明知DMF(二甲基甲酰胺)蒸馏残渣属于危险废物,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夜间将危险废物倾倒在河道中,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恶劣,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法院同时认为,案发后双象股份虽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这是其依法应尽的义务,不能以此折抵刑事责任。

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刑罚并无不当。2016年5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引发质疑获罪68天后双象发公告披露

8月1日,双象超纤公布一则诉讼公告,称因公司涉一起环保诉讼,经法院判决、公司上诉以及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该案现已终结,公司将因此减少净利润500万,从而使得公司2016年1-9月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降为增长120%-170%。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双象股份超纤部总经理助理李某在2014年6月14日就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这起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时间分别为3月10日和5月24日。

为何直到8月1日,即二审宣判68天后才公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双象超纤在公告中给出的解释是:因诉讼相关文件内部流转不及时,导致此次信息披露延迟;本次信息披露延迟期间未有相关媒体、机构报道该事项,未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因本次信息披露延迟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专家:重大诉讼应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经济学家宋清辉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控股子公司,如果出现环保违法被有权机关处罚,都应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予以披露。所谓的及时就是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告披露。

宋清辉表示,特别是重大诉讼信息更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上市企业将因违规而面临相应处罚,对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及时披露”一般指多久?资深证券业律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杨兆全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也就是需要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如果涉案公司没有及时披露,根据上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同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证券报》报道称,2016年以来,沪深两市有14家ST公司违规受罚,其中一半以上系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这些公司中,*ST舜船、*ST天首、*ST黑化被证监会处以22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ST昆机、ST华泽遭证监会公开谴责,*ST鲁丰、*ST合金被证监会公开批评。

以往案例

黑化股份被通报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债权人起诉,涉案金额达1.86亿元,2016年3月28日、4月18日该公司分别签收了法院立案文件,但时至5月6日才发布公告披露此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报,属于对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ST狮头被警示

2016年6月16日,ST狮头4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255.64万元;6月20日,ST狮头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ST狮头7月14日作出披露。

山西证监局认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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