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版“水十条”发布
上图为慈溪市新庵江整治前,水质浑浊。
◆王璐
浙江省宁波市水污染防治再出重拳。《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日前正式出台。这个行动计划有十大内容,因此也被称为宁波版“水十条”,是宁波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水十条”而制定的。
按照《行动计划》,未来5年~10年,宁波市将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10方面,全面防治水污染。
分步骤明确治水时间表
《行动计划》明确,宁波市将分3个阶段治理全市水环境,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到2017年,宁波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县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面消除县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将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21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行动计划》中的10条275项具体措施,分别在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5方面狠下功夫,每项措施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
在保障饮水安全方面,乡镇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监测监管范围,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全市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在城镇污水处理方面,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根据《行动计划》,宁波市还将编制实施甬江、奉化江和姚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到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修复整治海岸线不少于70公里。提高用水效率,全市2/3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
加强船舶港口入海口污染控制
作为《行动计划》的亮点之一,“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为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根据《行动计划》,宁波市将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做到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村庄全治理,沿河排口晴天无排污。
同时,宁波市将制定并实施已建污水管网检查及维修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检查、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打通断头管,纠正管网错接、雨污混接等问题。
力争在2017年底,全市新增城镇污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市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市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
加强船舶、港口、入海口污染控制是《行动计划》的又一亮点。宁波市将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将在港口、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
同时,治理市内河流湖泊水体,妥善化解杭甬运河宁波段(姚江)500吨级船舶通航对姚江水体水质的影响。实施东钱湖水面船舶“油改电”工程,减轻石油类物质对东钱湖水质的影响。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确保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
采取“一断面一方案”策略,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是《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
各县(市、区)按照省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总体目标,制定县控劣Ⅴ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公布劣Ⅴ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据介绍,对于其中10个国家考核断面,宁波市根据每个断面水质的现状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方案,共分为3类,即达标方案,如象山县浮礁渡断面、鄞州区大嵩断面、东钱湖北湖中心断面等;稳定方案,如浦口闸断面、长汀断面、水车断面和游山断面等;保持方案,如溪口断面等。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行动计划》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确保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自2018年起,宁波市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宁波市要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调查,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污染源。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检测和调查评估。对于饮用水水源地,将开展水库上游村庄的环境整治,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行动计划》要求,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必须限期办理,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宁波市政府每年要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可以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及干预、伪造数据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如公职人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破坏负有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下一步,宁波市将每年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群众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群众投诉内容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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