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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物是否应该稀释后排放?听听人大代表怎么说

更新时间:2017-02-20 20:1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阅读:2729 网友评论0

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然而,在实践中,有很多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将有毒有害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  

按照正在审议中的环保税法规定,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将废水通过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不缴纳环保税。因此,可以设想,大量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废水排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这样,既避免了自行处理污水,同时也免交了环保税。但是,把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排放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稀释,并且很多采用生物氧化工艺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进行处理。  

因此,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不得稀释排放,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  

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事关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修正案草案对此也作出相应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这一条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修改得很好,解决了目前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采用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将养殖产生的粪污作为肥料用于农田施肥,并进行消纳,是目前很多规模化养殖场采取的方式,也是国家所鼓励和支持的。而养殖所产生的粪污经过初步处理后的污水是不可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其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不必要,只需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可。因此,建议将修正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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