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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长制 关键在考核

更新时间:2017-06-01 11: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56 网友评论0

河长制根在治人,果在治水。要落实好河长制,就必须从摸清水域特征、科学设置河长、强化科技手段、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等重点问题做起,以上率下,加快推进。  

◆左佳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进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推进河长制是在八省市突破河长制难点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落实上却遇到一些难题。  

一是河长职责模糊。各级各类河长职责清晰是河长有效履职的前提,也是对河长进行监督的重要基础。从全国前期试点情况和辽宁省目前河长制启动情况看,河长职责不明晰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河长职责与包干河流的治污、保护、开发利用情况不符,缺少有效性、针对性;河长职责包括包干河流的所有治理保护项目,职责被无限放大;河长职责过于笼统、原则,甚至没有定期巡河的要件,缺少操作性,无法问责考核;河长职责涵盖了水利、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职责交叉重复;河长职责属阶段性项目责任制,不具有长效性、常态性等。  

二是履职监督困难。监督难,监督关键少数更难,监督“一把手”更是难上加难。国家明确河长由各级党政“一把手”担任,河长制作为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一种制度创新,如何实现对河长履职的有效监管,目前全国各地还都在探索中。同时,问责机制不完善,对河长本人追责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对诸多河长失职的问题通常以对地方政府进行行政罚款的方式解决。  

三是落实动力不足。江河湖库的治理保护是一项长远大计,同时也会触动地方政府税收、就业、企业增收、日常生产生活等短期利益。尤其在县区,政府对企业非法排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还存在退耕封育年度补偿款拨付不及时已导致部分河道出现复耕现象,企业在跨行政区河流段故意排放现象比较严重。  

面对上述问题,应如何把河长制落到实处?笔者认为,河长制根在治人,果在治水。要落实好河长制,就必须从摸清水域特征、科学设置河长、强化科技手段、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等重点问题做起,以上率下,加快推进。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是实行河长制的基本要求。国家及地方层面应针对河长制尽快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河长制有法可依。同时,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应注意调整个别冲突的条款,形成统一有序的河长制法律体系,明确河长制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涉水补偿条款,确保河长制在法律上有根有据,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上才能责权明晰。  

第二,设立专门机构。在现有编制人员的基础上,选配专业人员组成各省本级河长制筹备办公室,负责全省河长制的整体推进计划,指导各市县落实国家和省河长制文件要求。待完成全省全面落实河长制任务后,筹备办公室转为省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河长的培训、服务省本级河长、发布省本级河长制重大信息、上传下达河流管护情况、抽查考核市级河长履职等职能。  

第三,建立河长手册。应按照充分必要、有限适用、层级管理、重在县区的原则,科学设置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河长的职责,明确失职的具体处罚条款,形成河长手册,保证河长一册在手责罚明了。各省级河长重点涉及的水域包括跨省主要河(江)流段、省内几大主干河流、跨市主要河流段、省属水库等。其中,省级河长可分为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厅级河长、处级河长,职责层层下沉,下级河长负责推进项目、治理河道、定期向上级河长汇报,上级河长负责协调重大问题,监督责任落实,定期巡查、落实资金等。手册还应明确问责追究。省级、市级、县级总河长担任问责追究第一责任人,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供的渎职、失职情况,对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河长手册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四,健全监督机制。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省及各市制定的年度江河湖库的治理保护计划、省本级河长职责、市级河长职责纳入省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督查室督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年度进行考核。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省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络建立公众参与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关切,鼓励群众对河道、河长进行监督。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尽早建立省级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级各类河长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河长履职、河流治理保护情况的科技监督。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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