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支招“净土”保卫战
从湖南“毒大米”到常州“毒地”,面对频发的土壤污染事件,人们不禁要问:脚下的土地是否被污染了?上面生长的农产品安全吗?被污染的土壤该怎么办?
7月6日,中国工程院发布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战略咨询研究报告》给出了答案。该报告由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和尹伟伦带领的项目组,在过去3年对全国10余个省市开展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形成。
质量:局地局部污染严重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全国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中,83.9%的土壤未受到污染,11.2%为轻微污染,未污染与轻微污染共占95.1%,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分别占2.3%、1.5%和1.1%。
“由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历史较短,土壤污染没有发达国家积累严重,但是局地局部污染严重,而且污染速度在加快。”魏复盛直言。
调查表明,我国土壤污染呈无机物污染为主、有机物污染次之及复合污染的土壤污染类型格局。其中,土壤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占超标土壤总点位的82.8%,主要为镉、镍、铜、砷、汞和铅。
“土壤既是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纳体,又是二次污染源。”魏复盛说。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通过作物吸收、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导致农产品污染物超标,损害人体健康。
尹伟伦表示,虽然我们守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但占好地补差地、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依然存在,使得受到一定程度污染或土壤肥力下降的耕地不能休养生息,必须“带病生产”才能保障我国粮食数量上的“安全”。
保护:立法滞后标准单一
严重土壤污染事件带来惨痛教训的同时,也唤起了人们保护土壤的觉醒。
“土壤保护与防治污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目前我们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关注不够。”魏复盛表示,由于土壤污染来源复杂、隐蔽性与累积性强,导致修复治理的难度大、周期长、投入多。
近期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和《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等文件。
不过,中国工程院院士孟伟说,与大气环境、水环境相比,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不仅严重滞后于大气、水、固废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专项立法,而且与国际立法先进经验存在较大差距,成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作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正在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
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规定了单一刚性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忽略了土壤背景值的区域差异性、作物品种对土壤元素有效态吸收的差异性等。
“这就形成了‘超标即污染、污染即有害、有害即治理’的不合理的土壤污染判断与治理修复的管理模式。”为此,魏复盛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土壤污染因子的“总量—可溶态”双指标和“刚性限值—指导性筛选值”双值标准,分类制定土壤环境标准。
修复:底数不清技术薄弱
“污染场地数量、分布及环境风险的底数不清,将导致对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与再开发利用缺乏有效指导与监管。”魏复盛认为,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国家污染场地动态监管大数据平台,进一步规范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与监管。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搬迁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城市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地或废弃地和矿区的尾矿库等潜在的污染场地数量也呈增加趋势。
魏复盛指出,目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市场存在重末端修复治理、轻事前监测与调查评估,难以准确评估修复效果等问题。如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前期调查与评估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36%,而我国不足5%。
此外,魏复盛还表示,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相比,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在技术、装备、科技支撑能力及专业技术队伍水平等方面落后二三十年。因此,他建议,设立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重大科技专项,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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