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为何屡禁不止?
“这伙人竟擅自将80余吨酸性废弃物填埋和倾倒,污染了环境,真是令人气愤。”2017年12月21日,广西检察机关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关某平、冯某明、韦某林、张某来、余某文、肖某隆、肖某龙共7人送上了法庭。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接连开庭审理多起严重污染环境案。其中,贺州市八步区“6·9”危险废物跨境倾倒案、来宾市“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钦州市“5·12”浓硫酸泄漏案,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
贺州“6·9”危废跨境倾倒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8万多元
由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招某豪、龚某财、姚某华等11人涉嫌跨省倾倒废油渣等废弃物污染土壤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在八步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招某豪、龚某财、姚某华等11人,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必须由有资质公司处理的情况下,仍非法运输、倾倒、掩埋废油渣等危险废弃物。
检察机关查明,2016年6月开始,招某豪、龚某财、姚某华等11人,从广东省德庆县将危险废物运到封开县金装镇、长安镇贮存,被群众发现后转移至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掩埋,倾倒废弃物总计857.216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8万多元。
八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招文豪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来宾“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废案:涉及危废量竟达6600多吨
2017年12月21日、22日,来宾市“3·14”污染环境案在武宣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将工业废弃物从外省运至来宾市倾倒填埋的17名被告人,被武宣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按废弃物倾倒地点的不同,案件分两天进行审理。其中,21日开庭审理80余吨废弃物倾倒在象州县的污染环境案,共7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污染环境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关某平与冯某明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润滑油生产加工,在明知酸性废弃物属于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将29.63吨废弃物以100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处置资质的刘某义处理。刘某义将废弃物运到广西,委托来宾人柯某水和韦某榜帮忙处理。
为了寻找废弃物储存地,柯某水和韦某榜先后找到被告人韦某林、张某来、余某文、肖某隆和肖某龙商量,并最终将40余吨废弃物填埋在象州县余某文家自留地内,又将40余吨废弃物倾倒在石龙镇马列村一个名叫“金竹窝”的天然坑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证实,这一团伙填埋或倾倒的酸性废弃物均属危险废弃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平、冯某明、韦某林、张某来、余某文、肖某隆、肖某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890.3吨废弃物填埋在兴宾区和5681.18吨废弃物露天摆放在武宣县的污染环境案,10名被告人被控涉嫌污染环境罪。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义、柯某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油渣。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底,刘某义、柯某水等人将废油渣交给来宾市兴宾区韦某榜、韦某文堆放,最终将共计5681.18吨废油存放在武宣县禄新镇的北仙坳、三娘山等地,导致需处置的污染废物高达6598.86吨。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10名被告人堆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钦州“5·12”浓硫酸泄漏案:私自贮存1.5万吨废硫酸
2017年12月25日上午,造成广西钦州港“5·12”硫酸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责任人杜某、覃某海、徐某才、龙某勤、杨某、熊某辉等6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某与曾某明(不在案)在钦州市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锰公司),被告人杜某为法定代表人。
随后,为达到收集、贮存90度硫酸,收取补贴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及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与被告人覃某海、徐某才、龙某勤、杨某、熊某辉等人合作,将15008.4吨的90度废硫酸运输至天锰公司私自建立的储存罐中贮存。
2017年5月12日16时许,天锰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此后,当地政府部门花费了巨额资金进行处理。经鉴定,涉案废硫酸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覃某海、徐某才、龙某勤、杨某、熊某辉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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