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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是社会共同责任

更新时间:2018-04-25 10: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5298 网友评论0

3月30日修改并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方面,把原来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例如,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拦截,环保部门实施处罚;修改后的《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当前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需要,明确了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不仅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人人有责、人人需要从自我做起的理念。  

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北京市通过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基本上控制了煤烟型污染,取而代之的是以机动车为主的混合型污染。近年来随着疏解非首都功能工作的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开始凸显,在本地污染源中比重由31.1%上升到现在的40%左右,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也必须有的放矢,与时俱进。  

与固定源不同,机动车基数大,流动性强,使用范围广泛,排放情况复杂。以北京为例,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近600万辆,每天还有20多万辆外埠车进出北京。600多万辆车就意味着有600多万个随时移动的污染源排放口,这些车辆遍及城乡街头巷尾,涉及城市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治理机动车污染,仅靠政府执法监管和现有治理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民参与,实现共同治理。  

机动车等移动源相对固定源而言,它的流动性、数量大和私家车多等特点,决定了它的治理监管方式有别于固定源。特别是物流行业车辆多为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高,排放强度大,超标排放现象比较严重。这些车多跨区域运营,无固定行驶路线和停放场所,同时各地执行排放标准不一,管控力度也不尽相同。从日常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车主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涉及个人利益时,说得多落实得少,由“知之”到“践行”最后一公里还没有打通。由此可见,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需要每一名司机从自我做起,自觉践行环保义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打破条条框框,实现区域联防联动联控。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治理和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面对新形势新现象新任务,当前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倡导人人参与,落实社会共同责任,需要做好如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自身特性,决定了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必须全民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面对数以百万辆计的机动车,政府执法监管只能是导向,每一辆车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按要求完成保养治理、是否按规定行驶,重在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树立,重在人人自觉践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聚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每一个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响应政府的有关要求,机动车排放污染才会得到有效治理。  

二是既合作又分工,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从日常执法情况来看,机动车超标排放情况复杂,与生产、销售和维修保养等环节密切相关,在执法监管上涉及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只有政府相关职能密切配合,实现全过程治理、全过程监管,机动车排放污染才会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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