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环保职责“一规定一办法”
湖南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一规定一办法”),进一步强化湖南省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介绍说,此次新出台的“一规定一办法”是在2015年试行文件基础上修改而来,原来的文件明确了湖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环境保护职责,有力促进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但也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未对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作出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湖南省环保厅牵头对2015年版“一规定一办法”进行修改。
首次列入监察机关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一规定一办法”首次把监察机关的职责列进来,并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一是对有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审查逮捕、起诉。二是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理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履职案件,参与社会环境综合治理。
湖南省监察委第十监察室主任易忠民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将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当前监督执纪的重点,以严肃问责倒逼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着力在严格监督、强化问责、严肃执纪3个方面抓好落实。
湖南省委组织部宣传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发言人罗缵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级组织部门将按照“一规定一办法”要求,在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监督等方面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强化教育培训,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担责;完善考核机制,发挥环保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加强监督问责,形成环保工作失责必问的高压态势。
园区管委会须对环境负责
邓立佳介绍,近年来,湖南省在工业园区狠抓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园区聚集发展,实现集中治污。目前,湖南省省级工业园区140个,其中有128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但长期以来,工业园区存在行政管理机制模糊,分属科技、商务、工信、环保等多个部门管理,对下没有执法权,导致环境管理不到位。同时,过去工业园区在处理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现象,规划环评未完成、超标准排放等问题突出,少数工业园区逐渐沦为污染集中区。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严格要求,规定2017年年底前逾期未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将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此,新修订的“一规定一办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承担的主要7项职责是: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准入、增加投入、加强应急管理、环保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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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与2015版
有何不同?
与2015年版《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相比,2018年的新版本在文件结构和内容上都进行了改变。
在组成结构上,《规定》从过去的六章十六条增加到九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38个省相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过去是34个部门)。增加了省委工作机构、省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环保工作责任,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环保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委环保工作责任。此外,还增加了各类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环保工作职责。
在内容上,重点针对2015年版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合去年中央环保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部门环保主体责任不清、监管职责划分不细、执法主体关系不顺、追责问责边界不明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同时,将当前环保工作新情况、新任务中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受污染地块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清理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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