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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有何特点?

更新时间:2019-03-08 09: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259 网友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近日召开《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条款作出说明。  

据介绍,这是聊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三部实体法,也是全市首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炳臣介绍说,《条例》共五章九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结合聊城实际,在立法构想上立足生态聊城建设和推进“四减四增”,在立法理念上既注重大的制度设计,又注重细节管理,把符合全市实际的新的发展理念融入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并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加强政府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创设或条文内容创新。  

加强企业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聊城的大气污染状况虽逐步改善,但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控制措施不明确,重污染天气不采取减排措施、冬季不执行错峰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善等。  

“为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集中力量起草和审议出台。”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说,《条例》以更有力的制度措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大气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强调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第三条规定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明确建立约谈制度。第十三条授予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的权力,约谈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注重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第十六条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联防联控工作办法,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违法信息处置平台,由环保和公安交警联动配合执法。为加强对柴油车、重型货运汽车、渣土车等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治理。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强化燃煤污染控制措施  

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付卫东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法律保障。市环保局将尽快制定实施配套制度,强化环保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协同共治,完善标准规范,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坚决采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履职、勇于担当。  

每年进入取暖期后,空气质量相对变差。《条例》强化了燃煤污染控制措施,对工业生产、社会生活领域的燃料使用和治理都做出了规定。在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方面,明确了禁止使用的燃料。规定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此外,还针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定。  

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条例》有哪些规定?付卫东解释,重污染天气应急是应对不利气象条件造成的重度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污染物减排主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不按照规定编制操作方案的,将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第六十二条专门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为依法规范和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违规排放提供了法律遵循。  

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冒黑烟对城市市容市貌、大气污染影响巨大,也是市区大气污染物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之一,《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对行驶中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的可疑超标机动车,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处理工作。违反《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遥感监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彤在发布会上表示,城市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时排气造成的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对此,聊城市正积极加快城市交通“优化提升工程”建设,提升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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