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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签订首份损害赔偿协议

更新时间:2019-06-18 09: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399 网友评论0

为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现场。 本报记者刘晶摄

 
◆本报记者刘晶 实习记者李菁

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近日签订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意味着,今后受处罚的企业还需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果。

违法排污行为致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近千万

2018年4月,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信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这家公司前三CP课车间(电镀车间)和前三部AN课车间(阳极氧化车间)中间过道下埋藏的雨水管道周边土壤有淡黄色废水渗出,废水中含有总铬及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2060mg/L、2010mg/L。

此外,信隆公司负责人承认,因长时间未对这一车间的防腐层进行维护和更新,防腐层老化失效导致长时间高浓度电镀液渗入地面。同时,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也出现过因设备故障维修不当而导致高浓度电镀液从管、槽中渗入地面的现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初步调查和鉴定评估。经鉴定,这家公司对流域地表水、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均造成了污染,受污染的土壤土方总量为8754.48立方米,受污染的地下水总量为121.63立方米。由于地表水污染相关证据链缺失,无法准确界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市场价值法核算,此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在935万元以上。

多方探讨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的重要途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巡视员王伟雄说。据介绍,此案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例案件。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人民检察院驻点检察官、专业律师团队等共同对信隆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经研究,专家组认为,信隆公司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追责情形,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随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信隆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双方就修复此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据介绍,信隆公司同意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并表示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协议内容在协议签订后15个日内,按要求支付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政策咨询服务、勘探采样、评估鉴定等费用。同时,加强对企业内各类排水管道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均得到有效收集和分类排放,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我们将投入近两千万元的资金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最快在一年内完成修复工作。”信隆公司总经理廖学湖向记者说道。

加强交流推动司法与技术保障真正落地

目前,深圳市正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衔接机制,于去年与深圳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方案》,建立驻点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交流工作机制。

驻点检察官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进行工作监督、指导,并全程参与指导“信隆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讨论、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保障。

深圳市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深圳市大鹏新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等3家机构是全省第一批获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正式签署,进一步推进了这3家机构完善技术保障。

下一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促信隆公司履行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将积极推动建立相关机制,抓好案件办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深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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