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定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项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聚焦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对标先进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出台钢铁、焦化超低排放标准基础上,此次制定的3项地方标准,又对水泥、平板玻璃工业提出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将燃煤、燃气、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4种非发电锅炉纳入标准管控范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赵根喜介绍,新标准为河北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了新支撑,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添了新保障。
据了解,在新标准制定过程中,河北省坚持目标导向,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对标国家与先进省市,严格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和非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谢文勇告诉记者:“3项地方标准实施后,可每年分别减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约1.13万吨、4.52万吨、7.79万吨,将提高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水平,提升污染物排放绩效,减少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
坚持精准施治,分类管控细化限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解立虎说,“3项地方标准中,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是对原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修订,标准实施后,将按
新修订的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新制定的标准,标准实施后,河北省原《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即废止。”
据了解,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新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管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加严,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增加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8毫克/立方米。
紧盯排污关键节点,推进精准施治。河北省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规定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指标限值为8毫克/立方米。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0毫克/立方米变为0.5毫克/立方米。
坚持分类管控,实施差异化控制,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此外,标准还按吨位对燃油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差异化标准管控,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氮氧化物明确为1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氮氧化物规定为50毫克/立方米。同时,增加氨逃逸控制指标,根据不同治理工艺,确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确保合理可行,分阶段推进
“3项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河北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广泛收集分析企业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分别就3个标准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深入分析研究,力求做到技术可达、经济可行。”赵根喜说。
同时,为了提升企业升级改造积极性,河北省将出台配套鼓励支持政策,加大标准执行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进标准落地实施。
据了解,河北3项地方标准将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河北省对现有企业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间,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锅炉自2021年6月1日起达到新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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