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更新时间:2020-12-28 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霍晓 辛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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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近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包括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八十六条。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条例》要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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