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揭开母亲河保护新篇章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但是,近年来长江各类水污染问题的交织出现,加上水资源配置开发不合理,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影响。《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审议,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揭开了母亲河保护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流域保护立法,将为我国其他流域的保护性立法提供制度范本。《长江保护法》吸纳了流域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是流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将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进程。它涉及长江流域的经济、文化、航运等,为长江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传承、航运的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长江保护法》体现了新时代党中央对长江流域发展的战略部署,体现了长江污染问题治理与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的双赢原则。其内容契合了长江流域的特点,应合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时代脉搏。《长江保护法》充分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有效吸取了过去中外行之有效的生态治理经验;另一方面,在吸取中外治理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升华创新,提出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从治理实践层面来看,《长江保护法》在实践中为治理长江生态问题和发展长江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强调保护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还注重长江流域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为长江流域保护与发展提供了前行路标。将有效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着绿色发展轨道行进,赋予长江经济带厚重的可持续发展能量。
保护长江是长江流域各行政区域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绝非一县一市一省的力量所能完成。《长江保护法》注重各地保护力量的协调与动员,处处汇聚着集成治理理念。以国务院为核心构建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是我国流域管理机制的重大变革,加强了长江保护中的行政地域协调,打破了以往长江保护中的行政边界,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控污染。
通过加强长江与支流和湖泊、两岸、上中下游之间及其内部的生态保护协作,明确划定了各方职责边界,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将有效解决长江与支流和湖泊、两岸、上中下游之间生态环境的协同防控难题。进一步加强了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有助于推动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中游城市群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建设进程。
从价值彰显层面来看,《长江保护法》为保证沿岸人民喝上安全清洁的长江水、满足长江流域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长江不仅要着眼现实,还要面向未来,充分考虑长江流域的永续发展。以构建长江流域人民群众“三生”空间为宗旨,切切实实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长江问题,充分体现了长江流域人民群众乃至中国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
《长江保护法》提出构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长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将有效协调地方与地方、上中下游之间及其内部的利益,让长江各区域皆有能力和财力去守护长江生态。这是先富起来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对长江上游后富地区的生态回馈帮扶,充分展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长江作为全民所有的公共流域,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其发展与保护难题,必须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予以协调。《长江保护法》处处闪耀着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深刻彰显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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